电子烟统计调查制度

2024/02/05 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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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查目的

 

为及时、准确、完整反映电子烟产业生产经营相关活动,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电子烟监管工作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电子烟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调查内容

 

本制度调查内容包括电子烟用烟碱、雾化物、电子烟产品的生产、交易和库存等经营情况,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主要原材料使用、能耗、产值类、财务状况,以及电子烟批发企业财务状况等情况。

 

三、调查对象和范围

 

本制度调查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备法人资格从事电子烟生产经营且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和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电子烟批发企业。

 

四、调查方法

 

本制度采用全面调查方法。

 

五、调查组织方式

 

本制度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电子烟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由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负责数据的填报,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属地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数据的上报工作。

 

六、数据发布

 

本制度调查统计数据用于电子烟产业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暂不对外公布。

一、调查目的

 

为及时、准确、完整反映电子烟产业生产经营相关活动,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电子烟监管工作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电子烟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调查内容

 

本制度调查内容包括电子烟用烟碱、雾化物、电子烟产品的生产、交易和库存等经营情况,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主要原材料使用、能耗、产值类、财务状况,以及电子烟批发企业财务状况等情况。

 

三、调查对象和范围

 

本制度调查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备法人资格从事电子烟生产经营且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和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电子烟批发企业。

 

四、调查方法

 

本制度采用全面调查方法。

 

五、调查组织方式

 

本制度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电子烟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由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负责数据的填报,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属地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数据的上报工作。

 

六、数据发布

 

本制度调查统计数据用于电子烟产业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暂不对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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