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查目的
为全面反映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高质量发展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制定了本制度。
二、调查对象和统计范围
本调查制度的调查对象是全国从事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业务的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单位以及产业活动单位。调查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承担民事责任,独立拥有和使用资产,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由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从事广播电视、网络视听相关活动。
三、调查内容
本调查制度主要对广播电视宣传、传输、覆盖、应急广播、节目与服务出口、网络视听(包括互联网视频、互联网音频、短视频、互联网电视、交互式网络电视)、产业基地(园区)、从业人员、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等情况进行统计调查。
四、调查方法
本调查制度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
五、组织实施
本调查制度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规划财务司统一组织,按照分级管理、辖区负责原则实施。各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和有关单位负责对所辖统计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各单位应对所辖基层单位统计报表逐一审核,所有基层表收集齐全并审核无误后汇总报送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各单位境外分支机构的数据,由各单位负责组织填报。
六、数据发布
本调查取得的综合数据经批准后对外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