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认可统计调查制度

2023/08/22 17:26

|

Aa

字体:
|

         一、调查目的

 

为进一步做好认证认可行业统计工作,推动认证认可统计调查制度的健全完善,全面反映我国认证认可行业的规模、结构、效益等基本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制度。

 

二、调查内容

 

本制度的统计内容包括:基本情况、财务状况、认证业务状况和认可业务状况。

 

三、调查范围和对象

 

本制度的统计对象为:1.全国范围内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向社会提供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的认证法人单位;2.对认证机构、检验机构、实验室的技术能力,实施合格评定并予以承认的认可法人单位。各认证认可法人单位依据各自职责,按照本制度统一规定的统计范围、计算方法、统计口径等,按时、准确报送相关数据和信息。

 

四、调查方法

 

本制度认证认可法人单位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由各认证认可法人单位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认可统计直报系统在线填报年度数据。

 

五、调查组织方式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具体统一实施认证认可统计工作,本制度实行年报制度。


各认证认可法人单位于每年4月15日前上报本单位上年度数据。认证法人单位下设子公司、分公司的,由总公司统一填报。主营业务属(GB/T 4754—2017)“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中——7455认证认可服务”的法人单位填报单位整体的财务数据。主营业务不属于(GB/T 4754—2017)“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中——7455认证认可服务”的法人单位仅填报认证业务相关财务数据(即需从单位财务报表中分劈出认证相关数据)。

 

六、数据发布与共享

 

认证认可统计资料实行年度公布制度,于每年6月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认监委官网以及公众号等方式公布。


已对外公布数据可在多部门间共享。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监督管理司、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和数据使用部门可以通过双方或多方协议的形式,依法明确信息共享的内容、方式、时限、渠道以及应承担的责任等。需要保密的,数据使用部门应当按照保密规定使用。对于未对外公开公布的数据,数据使用部门对外公开公布前,应当征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同意。统计信息共享责任单位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监督管理司、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共享责任人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监督管理司、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主管统计工作负责人。

         一、调查目的

 

为进一步做好认证认可行业统计工作,推动认证认可统计调查制度的健全完善,全面反映我国认证认可行业的规模、结构、效益等基本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制度。

 

二、调查内容

 

本制度的统计内容包括:基本情况、财务状况、认证业务状况和认可业务状况。

 

三、调查范围和对象

 

本制度的统计对象为:1.全国范围内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向社会提供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的认证法人单位;2.对认证机构、检验机构、实验室的技术能力,实施合格评定并予以承认的认可法人单位。各认证认可法人单位依据各自职责,按照本制度统一规定的统计范围、计算方法、统计口径等,按时、准确报送相关数据和信息。

 

四、调查方法

 

本制度认证认可法人单位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由各认证认可法人单位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认可统计直报系统在线填报年度数据。

 

五、调查组织方式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具体统一实施认证认可统计工作,本制度实行年报制度。


各认证认可法人单位于每年4月15日前上报本单位上年度数据。认证法人单位下设子公司、分公司的,由总公司统一填报。主营业务属(GB/T 4754—2017)“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中——7455认证认可服务”的法人单位填报单位整体的财务数据。主营业务不属于(GB/T 4754—2017)“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中——7455认证认可服务”的法人单位仅填报认证业务相关财务数据(即需从单位财务报表中分劈出认证相关数据)。

 

六、数据发布与共享

 

认证认可统计资料实行年度公布制度,于每年6月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认监委官网以及公众号等方式公布。


已对外公布数据可在多部门间共享。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监督管理司、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和数据使用部门可以通过双方或多方协议的形式,依法明确信息共享的内容、方式、时限、渠道以及应承担的责任等。需要保密的,数据使用部门应当按照保密规定使用。对于未对外公开公布的数据,数据使用部门对外公开公布前,应当征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同意。统计信息共享责任单位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监督管理司、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共享责任人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监督管理司、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主管统计工作负责人。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