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开展新污染物治理的重大决策部署,根据《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国办发〔2022〕15号)关于开展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的要求,掌握高关注化学物质产业分布状况,开展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筛查、评估、管控,以及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关于汞的水俣公约》提供可靠的数据资料和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生态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调查制度。
二、调查范围和对象
调查范围:一是基本环境信息调查的化学物质,根据目前已掌握的信息,属于高关注、高产(用)量、高环境检出率的化学物质,共计3960种类。二是详细环境信息调查的化学物质,主要来源于《第一批化学物质环境风险优先评估计划》《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一批)》《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二批)》中的化学物质,共计40种类。三是重点管控信息调查的化学物质,主要来源于列入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的化学物质,共计14种类。四是公约履约信息调查的化学物质,包括全氟辛基磺酸类化合物、十溴二苯醚、短链氯化石蜡、全氟辛酸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以及汞和汞化合物。
调查对象:全国范围内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13-43)下的122个行业小类的生产、加工使用统计调查范围内化学物质的企业。本调查制度中生产是指制造化学物质的活动;加工使用是指利用化学物质进行的生产经营等活动,不包括贸易、仓储、运输等活动和使用含化学物质的物品的活动。将统计调查范围内化学物质用于实验室规模的研究或用作参照标准的企业无需填报。
三、调查内容
本调查制度调查的环境信息包括:基本信息、详细信息、重点管控信息、公约履约信息。
1.基本信息主要包括:相关化学物质的生产使用的品种、数量、用途等,具体见基101-102表。
2.详细信息主要包括:相关化学物质的生产、加工使用、环境排放等,具体见基103表。
3.重点管控信息主要包括: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环境风险措施落实情况等,具体见基104表。
4. 公约履约信息主要包括: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汞及汞化合物的产能、产量、库存量、使用量、用途或去向等,具体见基105-115表。
四、调查方法
本调查制度采用全面调查方法。
五、组织实施
本调查制度由生态环境部统一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调查组织实施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行政区域数据采集、审核、汇总和上报。
调查企业采取联网直报方式通过专用软件系统填报数据。
填报数据经县(区)级、地市级和省级调查工作机构逐级审核。
六、数据发布
本调查制度中的主要数据将纳入生态环境统计年报,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