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查目的
为准确、及时了解中国民用航空工业经济运行情况,有效地实施民用航空工业行业管理,并为政府主管部门决策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调查范围和对象
本制度调查对象为全国从事民用航空器、民用航空发动机、机载系统和设备、零部件、地面设备(飞机相连接的部件或设备)、随机工具等研发、制造和维修服务的规模以上企业单位和全部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本制度统计范围为飞机制造(3741)、航空相关设备制造(3744)、其他航空航天器制造(3749)、航空航天器修理(4343)等。
三、调查内容
本制度调查内容为单位基本情况、民用航空产品交付情况、民用航空产品新增订单和储备订单、民用航空产品转包生产情况、生产/销售总值、主要经济指标,以及主要进出口情况等。
四、调查方法
本制度的调查方法采用重点调查方法。
五、调查组织实施
本制度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二司统一领导,并委托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承担统计数据收集和处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航空工业主管部门以及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航空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各集团公司)为二级汇总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航空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非上述集团公司下属单位的统计工作,各集团公司负责组织本集团下属单位的统计工作。
六、数据发布
民用航空工业年报及有关行业数据于次年10月通过编制《中国民用航空工业年鉴》向全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