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掌握各级政府机关运行成本规模和结构,加强成本费用管理,推进运行绩效考评,有效控制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属于政府部门统计调查制度,纳入统计范围的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市(含地级市、自治州、地区、盟,以下简称市)、县(含市辖区、县级市、自治县、旗、林区、特区,以下简称县)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应根据本制度认真组织实施。
二、调查对象和统计范围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本级和各省、市、县政府所属行政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本级及其附属的机关后勤服务事业单位。
三、调查内容
本调查制度主要调查单位基本信息和上一年度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机关运行成本总额及各组成部分、单位人员、办公用房、“三公”经费、单位资产等情况。
四、调查方法
本调查制度采用全面调查方法。
五、调查组织实施
本调查制度由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组织,分级实施。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国机关运行成本统计调查工作,包括制定统计实施方案、组织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各级机关推进统计工作、编制并发放统计软件和报表、开展统计培训、组织交流统计工作经验、审核汇总统计数据、编制统计工作报告等。
各省、市、县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地区所属机关运行成本统计调查工作,包括制定统计调查实施方案、组织落实统计工作、发放统计软件和报表、开展统计培训、组织交流统计工作经验、审核汇总统计数据、编制统计工作报告并报送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各省、市、县统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关运行成本统计调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协助和指导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做好工作推进、业务培训、监督检查等工作,提高统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六、数据发布
机关运行成本统计调查数据主要用于测算为保障机关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成本支出情况,评价政府自身运行绩效水平。相关统计信息和数据不予公布,主要是本部门使用,可向上级和相关部门提供。
各级政府所属行政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本级及其附属的机关后勤服务事业单位机关运行成本统计调查数据通报和公示应报主管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和公布。
对保密有特殊要求的国家安全等部门根据本制度要求,自行组织本系统的机关运行成本统计调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