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业统计调查制度

2023/08/22 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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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查目的

 

为切实履行市场监管部门指导广告业发展职责,全面掌握广告业基本情况,为各级政府制定科学合理的产业政策提供依据,并为国民经济核算提供广告业基础数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42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统计调查制度。

 

二、调查内容

 

从事广告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广告业务经营情况。

 

调查对象和范围

 

本制度的统计对象为全国范围内从事广告业务的企业从事广告业务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杂志社等事业单位。

 

四、调查方法

 

本统计调查制度采用全面调查和重点调查相结合的方法。

1.年度全面调查:从事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和规模以上企业(以下简称“规上企业”)。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摸排审核辖区内从事广告业务的市场主体,及时做好入规入统。每年11月30日前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向总局报送新掌握的事业单位和规上企业名单,纳入全面统计调查范围。

2.年度重点调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确定的从事广告业务的特定规模以下企业(以下简称“规下企业”)。规下企业样本确定方案详见附录一。

3.季度重点调查:上一年度全面调查中广告业务年收入在全国排序前5%的单位。

 

五、调查组织方式

 

本统计调查制度由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制定和组织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体实施。

 

六、数据发布

 

相关年度统计调查结果通过市场监督管理统计汇编或其他相关材料进行公布。主要统计数据在本系统内共享。主要统计数据可与其他部门对等共享,共享责任单位为市场监管总局。

一、调查目的

 

为切实履行市场监管部门指导广告业发展职责,全面掌握广告业基本情况,为各级政府制定科学合理的产业政策提供依据,并为国民经济核算提供广告业基础数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42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统计调查制度。

 

二、调查内容

 

从事广告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广告业务经营情况。

 

调查对象和范围

 

本制度的统计对象为全国范围内从事广告业务的企业从事广告业务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杂志社等事业单位。

 

四、调查方法

 

本统计调查制度采用全面调查和重点调查相结合的方法。

1.年度全面调查:从事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和规模以上企业(以下简称“规上企业”)。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摸排审核辖区内从事广告业务的市场主体,及时做好入规入统。每年11月30日前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向总局报送新掌握的事业单位和规上企业名单,纳入全面统计调查范围。

2.年度重点调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确定的从事广告业务的特定规模以下企业(以下简称“规下企业”)。规下企业样本确定方案详见附录一。

3.季度重点调查:上一年度全面调查中广告业务年收入在全国排序前5%的单位。

 

五、调查组织方式

 

本统计调查制度由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制定和组织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体实施。

 

六、数据发布

 

相关年度统计调查结果通过市场监督管理统计汇编或其他相关材料进行公布。主要统计数据在本系统内共享。主要统计数据可与其他部门对等共享,共享责任单位为市场监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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