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水统计调查制度

2023/08/21 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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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查目的

 

为全面了解全国及地方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和规划、实施水资源管理和调控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调查内容

 

本制度主要由基层定报表、基层年报表和综合年报表构成,主要反映取用水单位(或个人)以及省、市、县三级行政区域及流域分区的取水、用水情况。

 

三、调查对象和范围

 

本制度的统计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除外),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取用地表水源、地下水源以及非常规水源(再生水、集蓄雨水、淡化海水、微咸水和矿坑水等)的取用水单位(或个人)本制度仅包括河道外取用水户,不包括水力发电等河道内取用水户。

 

四、调查方法

 

本制度采用全面调查与典型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其中,大中型灌区及公共供水企业、工业企业、服务业单位和河湖补水工程采用全面调查方法,小型灌区及其他分散性取用水单位(或个人)采用典型调查方法

 

五、调查组织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和本制度规定,组织取用水单位(或个人)填报用水统计报表。取用水单位(或个人)按照本制度规定,通过网上用水统计调查直报管理系统、电子邮件或邮寄等方式,向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用水统计,并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行政区域综合年报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市、县两级行政区域取用水数据的汇总、审核、核算、验收和报送工作。流域管理机构根据水利部的统一安排,配合水利部做好取用水数据的汇总、审核、验收工作。

 

六、数据发布

 

本制度汇总的取用水量数据,按年度编印于《中国水资源公报》,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出版并公布,同时在水利部网站上公开。同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决策、水资源管理需要,适时发布相关统计数据。

一、调查目的

 

为全面了解全国及地方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和规划、实施水资源管理和调控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调查内容

 

本制度主要由基层定报表、基层年报表和综合年报表构成,主要反映取用水单位(或个人)以及省、市、县三级行政区域及流域分区的取水、用水情况。

 

三、调查对象和范围

 

本制度的统计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除外),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取用地表水源、地下水源以及非常规水源(再生水、集蓄雨水、淡化海水、微咸水和矿坑水等)的取用水单位(或个人)本制度仅包括河道外取用水户,不包括水力发电等河道内取用水户。

 

四、调查方法

 

本制度采用全面调查与典型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其中,大中型灌区及公共供水企业、工业企业、服务业单位和河湖补水工程采用全面调查方法,小型灌区及其他分散性取用水单位(或个人)采用典型调查方法

 

五、调查组织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和本制度规定,组织取用水单位(或个人)填报用水统计报表。取用水单位(或个人)按照本制度规定,通过网上用水统计调查直报管理系统、电子邮件或邮寄等方式,向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用水统计,并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行政区域综合年报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市、县两级行政区域取用水数据的汇总、审核、核算、验收和报送工作。流域管理机构根据水利部的统一安排,配合水利部做好取用水数据的汇总、审核、验收工作。

 

六、数据发布

 

本制度汇总的取用水量数据,按年度编印于《中国水资源公报》,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出版并公布,同时在水利部网站上公开。同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决策、水资源管理需要,适时发布相关统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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