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查目的
商贸服务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性和先导性产业,加快发展商贸服务业,对引导生产、扩大消费、吸纳就业、改善民生,促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和构建新发展格局具有重要意义。为及时、准确掌握商贸服务业运行情况,为行业管理、企业经营和居民消费提供决策支持和信息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务院赋予商务部指导商贸服务业发展的职能,制定《商贸服务典型企业统计调查制度》。
二、调查内容
本制度的调查内容主要包括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洗染、沐浴、家政、美容美发、人像摄影、家电维修、仓储、拍卖、药品流通等商贸服务行业典型企业销售(营业)额、从业人数、营业面积、应交税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利润等情况。
三、调查方法
本制度的调查方法主要为典型调查(拍卖行业实行全数调查)。
四、调查对象
本制度的调查对象为商贸服务业经营单位,涉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洗染、沐浴、家政、美容美发、人像摄影、家电维修、仓储、拍卖、药品流通等行业法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五、调查范围
本制度的统计范围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具有代表性的商贸服务业企业,具体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相关行业协会推荐,商务部审核确认。其中拍卖行业为全部企业;零售行业原则上需包括各省及地市销售额前十位的企业,大中小占比合理,业态分布均匀,推荐企业销售总额占比不低于本制度此次修订前水平;其他行业企业选取可参照零售行业推荐,或结合行业特点自行推荐合适企业。
六、调查频率和时间
本制度的调查频率主要包括年度、半年度、季度、月度和旬度,黄金周及小长假期间或市场发生重大异常波动时,商务主管部门根据上级信息部门要求及保障市场供应工作需要,可启动零售、餐饮行业周报或日报统计监测(表4及表9)及药品市场日报监测(表34),并报告国家统计局。
七、统计资料发布
本制度统计调查数据及分析报告,经商务部相关业务主管司局审核后,可通过商务部网站、商务预报平台等渠道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