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查目的
为全面掌握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的实际状况,规范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加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促进公共机构节能科学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调查内容
统计内容包括公共机构基本信息和使用的煤、燃气、燃油、电、热力和水、土地等各种能源资源消费信息。
三、调查范围和对象
本制度统计调查对象为全国范围内的公共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四十七条、《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二条规定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四、调查方法
本制度采用全面调查方法。
五、调查组织方式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的统一部署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机构组织实施。公共机构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组织开展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
1.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全国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包括制定统计实施方案、部署统计工作、编制并发放统计软件和报表、开展统计培训、组织交流统计工作经验、审核汇总统计数据、编制统计工作报告等。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机构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信息统计工作。包括制定统计实施方案、部署统计工作、发放统计软件和报表、开展统计培训、组织交流统计工作经验、审核汇总统计数据、编制统计工作报告并报送上级人民政府管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机构等。
3.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中央机关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由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负责所属公共机构(包括派驻地方的公共机构)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中央机关组织所属公共机构(包括派驻地方的公共机构)和地方各级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的周期和报表报送时限等统计工作要求,应在符合上级相关要求的基础上,自行确定。各地方和有关单位特殊需要的统计资料应通过地方统计调查收集,并避免与国家已有的统计调查相重复。
六、数据发布
公共机构公开自身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数据应符合有关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以及各级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以内部文件方式或在官网上发布统计调查所获得的数据资料。数据资料可以与同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住建、统计等部门共享。
综合数据可与其他部门及本系统内共享使用,按照协定方式共享,在最终审定数据十个工作日后可以共享,共享责任单位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司,共享责任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司主管统计工作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