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查目的
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全国外商投资统计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外商投资统计调查的基本任务是: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全国吸收外商投资情况,对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的自然人、企业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境外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和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进行系统的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为国家和各级政府部门经济管理和宏观决策提供统计信息、统计咨询、数据共享,并为对外交流提供服务。
二、调查内容
本制度的统计调查内容为外商投资企业、境外银行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行(以下简称境外银行分行)、境外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公司(以下简称境外保险公司分公司),以及境外投资者单独或与境内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的石油、天然气和煤层气等资源的勘探开发项目(以下简称油气开发项目)的主要投资经营指标,包括基本信息、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信息、经营和资产负债信息、实际投资信息,并汇总形成全国新设企业数、合同外资金额、实际使用外资金额合计数。
三、调查对象和范围
本制度的统计对象是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境外银行分行,境外保险公司分公司,以及油气开发项目。
本制度的统计范围为外商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通过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其他类似权益,设立境外银行分行、境外保险公司分公司,开发油气等方式进行的投资。外商投资可分为外商直接投资和外商其他投资,其中,外商直接投资限于境外投资者在非上市公司、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投资,在单个境外投资者所占股权比例不低于10%的上市公司中该单个境外投资者的投资,以及对境外银行分行、境外保险公司分公司、油气开发项目的投资。
四、调查方法
本制度采用全面统计调查方法。
五、组织实施
本制度由商务部制定,国家统计局审批。外商投资统计工作由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协调、管理,并接受同级政府统计机构的业务指导。按照国务院授权,商务部负责全国外商投资统计资料的汇总、发布和对外交流工作。外商投资统计调查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全国性的外商投资统计报表格式、指标设置、计算口径等必须按本制度的规定统一执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发布和使用外商投资统计数据,或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外商投资统计数据用于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统计年鉴等资料,应以商务部反馈的本地数据为准。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数据(含初始、变更、注销和年度报告)可作为本制度的基础数据。
六、数据发布
外商直接投资月度统计数据由商务部于月后30日内对外公布,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http://www.mofcom.gov.cn)或商务部例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发布,主要指标包括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等。年度统计数据通过《中国外资统计公报》发布,可根据实际情况于每年9月30日前对往年数据进行一次性调整,最终数据以商务部公布的年度数据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