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查目的
了解和掌握我国就业、社会保障、劳动关系、收入分配、人才等方面基本情况,为制定和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计划、政策法规提供依据,同时为科学决策提供数据支撑,为社会公众提供咨询服务。
二、调查内容
本调查制度包括信访统计、就业统计、人力资源市场统计、职业能力统计、公有经济企业人才统计、事业单位人事统计、劳动关系统计、工资福利统计、社会保险统计、调解仲裁统计、劳动监察统计等内容。
三、统计范围和对象
1、信访统计范围是行政辖区内各级人社部门。
2、就业统计范围是行政辖区内所有单位和个人。
3、人力资源市场统计范围是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设立的综合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才公共服务机构、行业所属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国有性质、民营性质、外资及港澳台资性质的服务企业,以及民办非企业等其他性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公共机构不包括乡镇和街道服务平台)。
4、职业能力统计范围是行政辖区内相关单位、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5、公有经济企业人才统计范围是公有经济企业。
6、事业单位人事统计范围是事业单位和使用机关工勤人员的机关。
7、劳动关系统计范围是行政辖区内各类企业、各级人社部门、劳务派遣单位。
8、工资福利统计范围是机关、事业单位。
9、社会保险统计范围是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人员、经办机构、工伤认定部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年金机构。
10、调解仲裁统计范围是行政辖区内各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和单位、仲裁委员会。
11、劳动监察统计范围是行政辖区内各级人社部门。
四、调查方法
重点调查、全面调查
五、组织实施
本调查制度主要由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填报,其中人才统计按行政隶属关系由中央、国务院相关部门、地方分别进行统计。
六、数据公布
本调查制度获得的就业、社保、劳动关系、人事人才等方面的主要指标的月度数据在次月底前通过新闻发布会和部政府网站“数字人社”栏目公布。年度数据在下一年6月底前发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适时编辑出版《中国劳动统计年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