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统计对象和范围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边(跨)境经济合作区和自由贸易试验区统计调查制度》(以下简称《统计制度》)统计对象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国家级经开区)、边(跨)境经济合作区(以下简称边合区)和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区)。在国家级经开区、边合区和自贸区内注册或经营的企业均列入统计范围。
二、统计内容
统计内容包括国家级经开区、边合区和自贸区的经济发展情况,以及区内生产、服务、贸易、投资、科技、开发、劳动等方面综合信息。
三、统计报表及报送频次
《现行《统计制度》共设统计报表12张,主要包括三部分:一是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国家级经开区)月报表、季报表、年表报、“四上”企业情况表、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分行业情况、重点工业产品产量情况表和主导产品产量情况表;二是边(跨)境经济合作区(以下简称边合区)年报表和“四上”企业情况表。三是自由贸易试验区综合统计月报表、年报表。统计报表由各国家级经开区、边合区和自由贸易试验区负责填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初审。
报送频次为月报表于月后25日前填报提交,季报表于季后25日前填报提交,年报表为次年3月20日前填报提交。
四、统计方法
《统计制度》采用全面调查方法,由各国家级经开区、边合区、跨合区和自贸区管理机构填报,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统计数据依托商务部已建立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统计信息管理系统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