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

2021/11/24 0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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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查目的

 

为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原则,及时、准确地编制和发布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国际投资头寸表及相关数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制定本制度。

 

二、调查内容

 

本制度采集中国居民(包括境内机构和个人)与非中国居民之间各项国际收支交易的流量以及对外金融资产和负债的存量数据。

 

三、调查范围和对象

 

本制度的申报主体为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主报告分机构、境内登记结算类机构或资金监控机构、银行卡组织、境外上市的境内非金融企业、持有境外股权的指定申报主体(含个人和机构)以及境内重点非金融企业等其他指定申报主体。

 

四、调查方法

 

本制度采用重点调查统计方法。

 

五、调查组织方式

 

本制度为月度统计,采用零报送制度。各申报主体应于月后10日内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定数据平台报送各项数据,除国家外汇管理局另行通知外,遇节假日不顺延。

 

六、数据发布

 

本制度数据用于编制国际收支平衡表和国际投资头寸表。发布数据均为汇总数据,发布方式为电子形式。发布渠道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官网(www.safe.gov.cn)。发布时间预告表可登录官网查询。

一、调查目的

 

为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原则,及时、准确地编制和发布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国际投资头寸表及相关数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制定本制度。

 

二、调查内容

 

本制度采集中国居民(包括境内机构和个人)与非中国居民之间各项国际收支交易的流量以及对外金融资产和负债的存量数据。

 

三、调查范围和对象

 

本制度的申报主体为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主报告分机构、境内登记结算类机构或资金监控机构、银行卡组织、境外上市的境内非金融企业、持有境外股权的指定申报主体(含个人和机构)以及境内重点非金融企业等其他指定申报主体。

 

四、调查方法

 

本制度采用重点调查统计方法。

 

五、调查组织方式

 

本制度为月度统计,采用零报送制度。各申报主体应于月后10日内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定数据平台报送各项数据,除国家外汇管理局另行通知外,遇节假日不顺延。

 

六、数据发布

 

本制度数据用于编制国际收支平衡表和国际投资头寸表。发布数据均为汇总数据,发布方式为电子形式。发布渠道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官网(www.safe.gov.cn)。发布时间预告表可登录官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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