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查目的
了解孕产妇、儿童、妇女等重点人群接受妇幼保健服务情况及健康状况、妇幼健康服务提供情况,为制定妇幼健康政策提供依据。
二、调查内容
孕产妇保健和健康情况、儿童保健和健康情况、妇女宫颈癌及乳腺癌筛查情况、避孕节育服务情况、妇幼健康公共卫生服务情况、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机构与人员情况、出生医学信息情况;孕产妇死亡、5岁以下儿童死亡及出生缺陷监测情况。
三、调查范围和对象
本制度涉及的调查范围为妇幼健康监测县区、出生缺陷监测医院及出生缺陷人群监测县区等,统计对象包括各省(区、市)辖区内妇女、孕产妇、儿童等。
四、调查方法
本制度的调查方法一般为全面调查和抽样调查。
本制度中妇幼保健工作情况、住院分娩情况为全面调查。孕产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及其原因等为抽样调查。
五、调查组织方式
本制度按报告期分月报、半年报、季报及年报。
调查方式包括妇幼健康工作情况由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收集上报或由相关医疗机构填报。出生医学信息由各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和管理机构通过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信息系统上报。孕产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及其原因、出生缺陷由妇幼卫生监测县区及出生缺陷人群监测县区通过全国妇幼健康监测信息系统直报。
六、数据发布
每年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外网发布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出版《中国卫生健康统计年鉴》和《中国卫生健康统计提要》。根据相关法律规范要求,在签订协议的情况下,统计汇总数据可向国务院其他部委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