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信息数据动态更新制度

2021/07/21 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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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查目的

 

贯彻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精神,落实中国残联、国家统计局等12部门《关于建立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信息数据动态更新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残联发[2018]5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制度。

 

二、调查内容

 

“十四五”时期的动态更新指标以“十三五”时期的动态更新指标为基础,根据“十四五”时期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作出部分调整。贯彻落实“一数一源”的原则,不再调查政府部门已经有的、可以直接使用的数据和残联业务部门的统计数据。突出重点任务,与“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确定的目标对标对表。适量精简,从工作实际出发,对指标进行删减、合并、完善,切实为基层减负。同时保持连续和稳定,与“十三五”时期的指标保持一定连续性,且在“十四五”时期保持基本稳定。

 

将《残疾人登记表》更名为《全国持证残疾人基本状况调查登记表-个人登记表》,指标总量由41项精简为27项,删除19个指标,新增5个指标,完善了10个指标及指标选项的表述,调查持证残疾人基本信息、住房、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基本医疗与康复、无障碍、文化体育等方面的基本需求和服务状况。将《社区登记表》更名为《全国持证残疾人基本状况调查登记表-社区登记表》,由11项精简为8项,删除1个指标,新增3个指标,并将原来前6个指标合并为1个,调查村(社区)在公共服务设施、残疾人服务、残疾人组织方面的状况。

 

三、调查范围和对象

 

动态更新工作的登记对象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四、调查方法

 

动态更新采用全面调查的调查方法。

 

五、调查组织方式

 

在国务院残工委领导下,中国残联会同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健康委、国务院扶贫办等部门,共同组织做好全国动态更新工作。

 

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信息数据动态更新工作的日常工作由中国残联负责,成立“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信息数据动态更新工作办公室”(简称“全国动态更新办”)承担具体工作。

 

六、数据发布

 

动态更新的主要数据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数据可向其他部委提供,采取社会公开、定向公开等多种方式发布。数据责任单位为“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信息数据动态更新工作办公室”。

一、调查目的

 

贯彻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精神,落实中国残联、国家统计局等12部门《关于建立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信息数据动态更新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残联发[2018]5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制度。

 

二、调查内容

 

“十四五”时期的动态更新指标以“十三五”时期的动态更新指标为基础,根据“十四五”时期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作出部分调整。贯彻落实“一数一源”的原则,不再调查政府部门已经有的、可以直接使用的数据和残联业务部门的统计数据。突出重点任务,与“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确定的目标对标对表。适量精简,从工作实际出发,对指标进行删减、合并、完善,切实为基层减负。同时保持连续和稳定,与“十三五”时期的指标保持一定连续性,且在“十四五”时期保持基本稳定。

 

将《残疾人登记表》更名为《全国持证残疾人基本状况调查登记表-个人登记表》,指标总量由41项精简为27项,删除19个指标,新增5个指标,完善了10个指标及指标选项的表述,调查持证残疾人基本信息、住房、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基本医疗与康复、无障碍、文化体育等方面的基本需求和服务状况。将《社区登记表》更名为《全国持证残疾人基本状况调查登记表-社区登记表》,由11项精简为8项,删除1个指标,新增3个指标,并将原来前6个指标合并为1个,调查村(社区)在公共服务设施、残疾人服务、残疾人组织方面的状况。

 

三、调查范围和对象

 

动态更新工作的登记对象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四、调查方法

 

动态更新采用全面调查的调查方法。

 

五、调查组织方式

 

在国务院残工委领导下,中国残联会同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健康委、国务院扶贫办等部门,共同组织做好全国动态更新工作。

 

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信息数据动态更新工作的日常工作由中国残联负责,成立“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信息数据动态更新工作办公室”(简称“全国动态更新办”)承担具体工作。

 

六、数据发布

 

动态更新的主要数据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数据可向其他部委提供,采取社会公开、定向公开等多种方式发布。数据责任单位为“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信息数据动态更新工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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