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品环境国际公约管控物质统计调查制度

2021/07/13 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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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查目的

 

为了解全国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和汞的有关行业生产、加工使用、库存等情况,为我国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和《关于汞的水俣公约》提供可靠的数据资料,为各级政府制定POPs和汞有关环境管理政策和计划、加强环境监督管理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环境统计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调查制度。

 

二、调查对象和范围

 

调查对象和统计范围为: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全氟辛基磺酸类化合物、六溴环十二烷、十溴二苯醚、氯化石蜡、全氟辛酸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以及汞或汞化合物的生产和加工使用企业。其中,汞或汞化合物的加工使用企业主要包括:含汞锌粉/电光源用固汞/含汞浆层纸、氯化汞触媒、(聚)氯乙烯、含汞体温计/血压计/牙科汞合金、含汞电光源/含汞电池等的生产企业。

 

三、调查内容

 

全氟辛基磺酸类化合物、六溴环十二烷、十溴二苯醚、短链氯化石蜡、全氟辛酸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统计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产能产量、库存量、使用量、用途或去向等。

 

汞或汞化合物的的统计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汞或汞化合物的产能产量、库存量、使用量、用途或去向等。

 

四、调查方法

 

本统计调查制度采用全面调查方法。

 

五、调查组织方式

 

本统计调查制度为年报,由生态环境部统一组织实施,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向下一级布置落实。

 

六、数据发布

 

本调查制度中的主要数据将纳入《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和《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的履约国家报告,向社会公开。

一、调查目的

 

为了解全国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和汞的有关行业生产、加工使用、库存等情况,为我国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和《关于汞的水俣公约》提供可靠的数据资料,为各级政府制定POPs和汞有关环境管理政策和计划、加强环境监督管理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环境统计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调查制度。

 

二、调查对象和范围

 

调查对象和统计范围为: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全氟辛基磺酸类化合物、六溴环十二烷、十溴二苯醚、氯化石蜡、全氟辛酸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以及汞或汞化合物的生产和加工使用企业。其中,汞或汞化合物的加工使用企业主要包括:含汞锌粉/电光源用固汞/含汞浆层纸、氯化汞触媒、(聚)氯乙烯、含汞体温计/血压计/牙科汞合金、含汞电光源/含汞电池等的生产企业。

 

三、调查内容

 

全氟辛基磺酸类化合物、六溴环十二烷、十溴二苯醚、短链氯化石蜡、全氟辛酸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统计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产能产量、库存量、使用量、用途或去向等。

 

汞或汞化合物的的统计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汞或汞化合物的产能产量、库存量、使用量、用途或去向等。

 

四、调查方法

 

本统计调查制度采用全面调查方法。

 

五、调查组织方式

 

本统计调查制度为年报,由生态环境部统一组织实施,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向下一级布置落实。

 

六、数据发布

 

本调查制度中的主要数据将纳入《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和《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的履约国家报告,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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