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次中国城乡老年人生活状况抽样调查统计调查制度

2021/07/13 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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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查目的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重要指示和重要讲话精神,完善国家老龄法规制度的顶层设计,为国务院及相关部门出台老龄专项政策提供科学数据和决策支撑。

 

二、调查对象和统计范围

 

第五次调查的对象为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不包括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60周岁及以上的中国公民。调查以户为单位,既调查调查对象的家庭情况,又调查调查对象的个人情况,但以调查对象的个人情况为主。调查对象的登记原则:①调查时,居住在抽中村/居委会的常住人口;②截止调查时点,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

 

三、调查内容

 

主要包括老年人口基本情况、健康状况、照料护理服务状况、家庭状况、经济状况、社会参与状况、维权意识与行动状况、宜居环境状况、精神文化生活状况等九方面内容,以及老年人所在家庭的家庭成员状况(详见调查问卷)。

 

四、调查频率和时间

 

调查时点为2021年8月1日零时,调查时长为一个月。

 

五、调查方法

 

以全国为总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子总体,采用多阶段PPS抽样方法,保证样本在全国和省级层面具有代表性。

 

六、组织实施

 

第五次调查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全国老龄办)、民政部、财政部、中国老龄协会、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共同组织。

 

七、报送要求

 

调查数据通过调查APP软件直接上报,数据采集和汇总程序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全国老龄办)、中国老龄协会统一编制下发。

 

八、质量控制

 

为了保证调查质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成立本级第五次调查领导小组,负责对调查各阶段进行质量控制,具体可采用问卷核查、现场督导、随机回访等方式进行。事后质量抽查工作由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老龄办)牵头组织,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复核,对出现明显问题的问卷要重新调查。

 

九、统计资料公布

 

委托国内科研机构组织开展数据开发与成果转化工作,出版数据集、专题分析报告等研究成果。

一、调查目的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重要指示和重要讲话精神,完善国家老龄法规制度的顶层设计,为国务院及相关部门出台老龄专项政策提供科学数据和决策支撑。

 

二、调查对象和统计范围

 

第五次调查的对象为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不包括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60周岁及以上的中国公民。调查以户为单位,既调查调查对象的家庭情况,又调查调查对象的个人情况,但以调查对象的个人情况为主。调查对象的登记原则:①调查时,居住在抽中村/居委会的常住人口;②截止调查时点,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

 

三、调查内容

 

主要包括老年人口基本情况、健康状况、照料护理服务状况、家庭状况、经济状况、社会参与状况、维权意识与行动状况、宜居环境状况、精神文化生活状况等九方面内容,以及老年人所在家庭的家庭成员状况(详见调查问卷)。

 

四、调查频率和时间

 

调查时点为2021年8月1日零时,调查时长为一个月。

 

五、调查方法

 

以全国为总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子总体,采用多阶段PPS抽样方法,保证样本在全国和省级层面具有代表性。

 

六、组织实施

 

第五次调查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全国老龄办)、民政部、财政部、中国老龄协会、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共同组织。

 

七、报送要求

 

调查数据通过调查APP软件直接上报,数据采集和汇总程序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全国老龄办)、中国老龄协会统一编制下发。

 

八、质量控制

 

为了保证调查质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成立本级第五次调查领导小组,负责对调查各阶段进行质量控制,具体可采用问卷核查、现场督导、随机回访等方式进行。事后质量抽查工作由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老龄办)牵头组织,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复核,对出现明显问题的问卷要重新调查。

 

九、统计资料公布

 

委托国内科研机构组织开展数据开发与成果转化工作,出版数据集、专题分析报告等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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