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查目的
为及时、准确、全面反映我国水旱灾害动态、防御及效益基本情况,为水旱灾害防御决策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和《水利统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调查对象和统计范围
调查对象和统计范围为全国范围内县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
三、统计调查内容
分为洪涝灾害和干旱灾害两部分。
1.洪涝灾害:指因降雨、降融雪、冰凌、风暴潮、热带气旋、冰雹、龙卷风、地震等引发江河湖泊洪水、渍涝、山洪等造成的灾害。主要统计洪涝灾害的基本情况、水利工程设施损毁、城镇受淹、抗洪抢险技术支撑和减灾效益、山洪灾害防御及山洪灾害事件、水库防洪调度效益、水利工程设施水毁修复等综合情况。
2.干旱灾害:指因降水少、水资源短缺,对城乡居民生活、工农业生产造成直接影响的旱情,以及旱情发生后给工农业生产造成的旱灾损失。主要统计旱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旱面积、受旱程度,对农村人畜饮水及城市供水造成的影响,以及旱灾防御、应急调水情况及产生的效益等。
四、调查方法
本制度采取全面调查的方式。
五、调查组织方式
水旱灾害防御统计调查制度由水利部制定,水利部水旱灾害防御司具体组织实施,逐级落实到各级水旱灾害防御部门。统计报表按行政区划、所属流域两种统计方式上报。
六、数据发布
建立信息公开机制,每年在公开出版物上发布经评估和审核的上一年度统计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