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销合作社统计调查制度

2020/12/16 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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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调查目的

 

  为全面、准确、及时了解掌握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经营服务和组织机构等情况,为国家有关部门及各级供销合作社制定政策、开展业务指导和经济管理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及国家统计局《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供销合作社系统实际情况,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制定本制度。

 

  二、调查对象和统计范围

 

  各级供销合作社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企业(包括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开放办社企业)、基层社、社会组织、领办农民合作社等法人单位均为统计对象

 

  三、调查内容

 

  本制度主要调查填报单位的经营情况、为农服务情况、主要财务指标情况、组织机构情况、从业人员情况、项目建设情况等。

 

  四、调查频率和时间

 

  统计报表报告期别分别为月报(0001-0004表)和半年报(0005-0010表),月报调查时间为上个月度数据,半年报调查时间为截至调查当年度615日、1215日时点数据或累计数据。

 

  五、调查方法

 

  本制度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县以上单位、有条件的县及县以下单位采用联网直报的方式报送数据;采用联网直报方式有困难的县及县以下单位,可由上级单位或县社机关汇总填报。所有填报单位和各级审核、汇总单位统一登录“全国供销合作社统计直报平台”进行数据填报和数据处理。

 

  六、数据发布

 

  统计数据由统计职能部门依法向系统内外公开,以统计年报、统计月报或统计分析等形式印发供销合作社系统、报送有关部门。

  一、调查目的

 

  为全面、准确、及时了解掌握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经营服务和组织机构等情况,为国家有关部门及各级供销合作社制定政策、开展业务指导和经济管理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及国家统计局《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供销合作社系统实际情况,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制定本制度。

 

  二、调查对象和统计范围

 

  各级供销合作社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企业(包括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开放办社企业)、基层社、社会组织、领办农民合作社等法人单位均为统计对象

 

  三、调查内容

 

  本制度主要调查填报单位的经营情况、为农服务情况、主要财务指标情况、组织机构情况、从业人员情况、项目建设情况等。

 

  四、调查频率和时间

 

  统计报表报告期别分别为月报(0001-0004表)和半年报(0005-0010表),月报调查时间为上个月度数据,半年报调查时间为截至调查当年度615日、1215日时点数据或累计数据。

 

  五、调查方法

 

  本制度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县以上单位、有条件的县及县以下单位采用联网直报的方式报送数据;采用联网直报方式有困难的县及县以下单位,可由上级单位或县社机关汇总填报。所有填报单位和各级审核、汇总单位统一登录“全国供销合作社统计直报平台”进行数据填报和数据处理。

 

  六、数据发布

 

  统计数据由统计职能部门依法向系统内外公开,以统计年报、统计月报或统计分析等形式印发供销合作社系统、报送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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