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查目的
为全面、系统了解全国水利建设投资的基本情况,及时跟踪投资计划下达、到位及完成情况,反映水利建设和发展成就,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政策和进行宏观管理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水利统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和制度规定,特制定本调查制度。
二、调查内容
本制度主要调查水利建设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投资来源、投资计划下达、投资到位、投资完成、工程量及效益情况等内容。
三、调查对象和范围
本制度由两类报表组成:
水利建设投资统计年报要求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除外)当年在建的所有水利建设项目,包括水利工程设施、行业能力以及水利前期工作等项目。
中央水利建设投资统计月报要求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除外)纳入中央投资计划的水利建设项目。
四、调查方法
本制度采用全面调查方法。
五、调查组织方式
本制度由水利部制定,由项目法人单位或项目主管单位填报,由部直属有关单位、流域管理机构、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报送。部直属有关单位、流域管理机构、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水利统计管理办法》,明确具体负责部门,落实统计岗位和人员,结合业务管理,做好组织工作。
六、数据发布
本调查制度中主要数据会形成《中国水利统计年鉴》和《全国水利统计发展公报》,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出版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