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查目的
为切实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广告业发展的职责,全面掌握广告业基本情况,为各级政府制定合理的产业政策提供依据,并为国民经济核算提供广告业基础数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42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统计调查制度。
二、调查内容
从事广告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广告业务经营情况。
三、调查对象和范围
本制度的统计对象为全国范围内从事广告业务的企业和从事广告业务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杂志社等事业单位。
四、调查方法
本制度对从事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和规模以上企业采用全面调查方法,对广告业务年营业收入排序在前5%(根据上年年报数据)的事业单位和规模以上企业采用重点调查方法,对从事广告业务的规模以下企业采用抽样调查方法。
五、调查组织方式
本统计调查制度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和组织指导,编制抽样程序,并对总体数据进行推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体实施。
六、数据发布
统计数据按照年度统计调查结果进行公布。综合统计数据可于每年统计结束后在本系统内共享使用,共享责任单位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计数据和相关部门对等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