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林场、林草种苗及森林公园森林旅游统计调查制度

2020/04/20 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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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调查目的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好国有林场、林草种苗及森林公园、森林旅游的通知要求,有效推动国有林场、林草种苗和森林公园、森林旅游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保障对国有林场、林草种苗和森林公园、森林旅游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有可靠、科学的依据,切实履行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的职责,建立有序的工作制度,特制定本调查制度。

 

  二、调查内容

 

  国有林场调查内容为主要包括国有林场的年度基本情况、职工、生产以及基础设施情况等。

 

  林草种苗调查内容主要分树种(草品种)调查林木种苗生产基地、草种生产供应和下年林草种苗需求情况,主要包括基地数量和面积、林草种子和苗木产量、种子库存量、实际用种子和苗木量、可供下年种子和苗木量、预计下年种子和苗木需求量等。

 

  森林公园调查内容为各级森林公园年度建设经营的主要指标,包括森林公园收入情况、投资情况、环境建设情况、从业人员现状、基础设施现状

 

  森林旅游调查内容为各类自然保护地以及其他森林旅游地年度主要指标,包括游客量、直接旅游收入、从业人员数量、接待能力等。

 

  三、调查范围和对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长白山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下属国有林场;全国范围内(不含港澳台)林草种苗生产和经营单位;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批准或管理的全国国家级、省级、县(市)级森林公园;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以及野生动物园、树木园、林业观光园等其他各类森林旅游地。

 

  四、调查方法

 

  本制度采取全面调查的调查方法。

 

  五、调查组织方式

 

  本制度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有林场和种苗管理司统一组织,分级实施,由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数据的审核和上报。

 

  六、数据发布

 

  本制度取得的统计数据将于次年通过年鉴、报纸、网络等方式对外公布。

  一、调查目的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好国有林场、林草种苗及森林公园、森林旅游的通知要求,有效推动国有林场、林草种苗和森林公园、森林旅游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保障对国有林场、林草种苗和森林公园、森林旅游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有可靠、科学的依据,切实履行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的职责,建立有序的工作制度,特制定本调查制度。

 

  二、调查内容

 

  国有林场调查内容为主要包括国有林场的年度基本情况、职工、生产以及基础设施情况等。

 

  林草种苗调查内容主要分树种(草品种)调查林木种苗生产基地、草种生产供应和下年林草种苗需求情况,主要包括基地数量和面积、林草种子和苗木产量、种子库存量、实际用种子和苗木量、可供下年种子和苗木量、预计下年种子和苗木需求量等。

 

  森林公园调查内容为各级森林公园年度建设经营的主要指标,包括森林公园收入情况、投资情况、环境建设情况、从业人员现状、基础设施现状

 

  森林旅游调查内容为各类自然保护地以及其他森林旅游地年度主要指标,包括游客量、直接旅游收入、从业人员数量、接待能力等。

 

  三、调查范围和对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长白山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下属国有林场;全国范围内(不含港澳台)林草种苗生产和经营单位;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批准或管理的全国国家级、省级、县(市)级森林公园;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以及野生动物园、树木园、林业观光园等其他各类森林旅游地。

 

  四、调查方法

 

  本制度采取全面调查的调查方法。

 

  五、调查组织方式

 

  本制度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有林场和种苗管理司统一组织,分级实施,由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数据的审核和上报。

 

  六、数据发布

 

  本制度取得的统计数据将于次年通过年鉴、报纸、网络等方式对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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