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重大统计违纪违法案件责任追究情况的通报

2019/05/21 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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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3月,国家统计局对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重大统计违纪违法案件进行立案调查,并于20189月公开通报了案件情况。目前,对该案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已基本完成,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的决策部署,高度重视灵武重大统计违纪违法案件的责任追究和整改工作,依据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以下分别简称《意见》《办法》)和统计法律法规、党纪政务处分有关规定,对该案件中42名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进行了处分处理,其中厅级干部4人,处级干部8人。在该案中,纪检监察机关已决定给予灵武市委书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灵武市委副书记、市长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灵武市发展和改革局局长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降为科员处分;灵武市统计局局长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降为科员处分;灵武市工业信息化局局长受到政务记大过处分,并调整为非领导职务;灵武市交通运输局、灵武市教育体育局、灵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灵武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灵武市林业局、灵武市科技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分别受到政务警告等处分。

 

  严格依纪依法进行责任追究是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部门要从灵武重大统计违纪违法案件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坚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重要决策部署上来,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意见》《办法》,严格遵守统计法律法规,坚决贯彻执行各项国家统计政令,严格按照《意见》《办法》要求和党纪政务处分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筑牢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坚实防线。

 

  国家统计局将进一步加大对重大统计违纪违法案件的执法监督力度,继续保持严肃查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的高压态势,坚持无禁区、零容忍、全覆盖,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重大典型案件坚决予以曝光,推动严格依纪依法追究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责任,坚决维护统计法律法纪的严肃性。

 

  欢迎广大统计调查对象和社会公众向国家统计局和地方各级统计机构举报统计造假作假线索。国家统计局统计违法举报受理中心举报电话:(01068512113;举报邮箱:fgjc@stats.gov.cn;传真电话:(01068782641

 

  国家统计局   

  2019520

 

  20183月,国家统计局对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重大统计违纪违法案件进行立案调查,并于20189月公开通报了案件情况。目前,对该案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已基本完成,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的决策部署,高度重视灵武重大统计违纪违法案件的责任追究和整改工作,依据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以下分别简称《意见》《办法》)和统计法律法规、党纪政务处分有关规定,对该案件中42名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进行了处分处理,其中厅级干部4人,处级干部8人。在该案中,纪检监察机关已决定给予灵武市委书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灵武市委副书记、市长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灵武市发展和改革局局长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降为科员处分;灵武市统计局局长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降为科员处分;灵武市工业信息化局局长受到政务记大过处分,并调整为非领导职务;灵武市交通运输局、灵武市教育体育局、灵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灵武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灵武市林业局、灵武市科技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分别受到政务警告等处分。

 

  严格依纪依法进行责任追究是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部门要从灵武重大统计违纪违法案件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坚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重要决策部署上来,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意见》《办法》,严格遵守统计法律法规,坚决贯彻执行各项国家统计政令,严格按照《意见》《办法》要求和党纪政务处分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筑牢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坚实防线。

 

  国家统计局将进一步加大对重大统计违纪违法案件的执法监督力度,继续保持严肃查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的高压态势,坚持无禁区、零容忍、全覆盖,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重大典型案件坚决予以曝光,推动严格依纪依法追究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责任,坚决维护统计法律法纪的严肃性。

 

  欢迎广大统计调查对象和社会公众向国家统计局和地方各级统计机构举报统计造假作假线索。国家统计局统计违法举报受理中心举报电话:(01068512113;举报邮箱:fgjc@stats.gov.cn;传真电话:(01068782641

 

  国家统计局   

  2019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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