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统计工作由国家统计局组织实施。国家统计局制定《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对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统计范围、计算方法、统计口径和填报内容等作出统一规定,组织地方各级统计局开展基础数据搜集工作,汇总、计算和公布全国城镇非私营、城镇私营单位及其他分组的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数据。
二、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计算方法
(一)计算就业人员工资总额
就业人员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就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各单位支付给本单位就业人员的劳动报酬,不论是否计入成本,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应计入工资总额的项目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本单位就业人员的劳动报酬。
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给本单位就业人员的劳动报酬。
奖金是指支付给本单位就业人员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
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本单位就业人员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生活不受物价影响而支付给本单位就业人员的物价补贴。
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以及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下列情况不属于单位发放的劳动报酬,不列入工资总额统计,具体包括14个方面:
(1)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创造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2)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
(3)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4)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
(5)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6)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7)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的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8)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9)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10)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11)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和管理费。
(12)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13)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14)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二)计算就业人员平均人数
平均人数指报告期内本单位平均每天实际使用,并由本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就业人员数。平均人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1)月度平均人数计算公式为:
对人员增减变动很小的单位,也可用下列公式计算:
对新建未满月的单位(月中或月末建立),则以其建立后各天实有人数之和除以报告月的日历天数,而不是这一单位建立的天数。
(2)季度就业人员平均人数计算公式为:
(3)年度就业人员平均人数计算公式为:
(三)计算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在计算出就业人员工资总额和就业人员平均人数后,就很容易计算出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公式为:
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报告期单位就业人员工资总额/报告期单位就业人员平均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