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调查是根据调查的目的与要求,运用科学的调查方法,有计划、有组织地搜集统计资料的工作。在实际工作中,统计调查的组织者不只使用一种调查方法,而是根据调查对象的特点和调查机构的条件,灵活地选用不同调查方法搜集统计资料。统计方法是否得当不仅关系到统计工作的效率,而且关系到统计结果的准确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六条规定:搜集、整理统计资料,应当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综合运用全面调查、重点调查等方法,并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等资料。
一、全面调查
(一)基本概念
全面调查是指统计调查机构为了取得系统、全面的基本统计资料,对调查对象的所有单位逐一进行调查的一种统计调查方法。目前国家统计局实施的全面调查,主要有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农业普查和全面统计报表制度。其中,全面统计报表制度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上而下统一布置,按照统一的表式、指标、统计标准、报送时间和数据处理程序,逐级定期搜集统计资料的一种调查方式。全面统计报表的实施范围,是已确定的统计总体内的全部单位。
(二)优、劣势分析
与其他调查方法相比,全面调查的优势是通过这种方法所得的资料较为系统、全面、稳定、可靠,有利于积累资料,并进行动态对比分析。由于全面调查的报表资料是逐级审核验收和汇总的,报表资料的来源建立在基层单位各种原始记录的基础上,因此,不仅可满足国家宏观管理的需要,各级政府部门也能获得管辖范围内的报表资料,了解本地区、本部门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基层单位也可利用统计资料对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全面调查的劣势主要是调查涉及面广、工作量大,需要花费大量的人、财、物力,基层负担重,而且由于中间环节多,统计数据易受干扰。
(三)示例
全面调查在计划经济时代应用比较普遍。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经济成分多元化,调查单位大量增加,全面调查应用范围有所缩小,目前在国家常规统计调查中全面调查主要是在各类规模以上的企业调查中运用。如国家统计局组织实施的《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主要是对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单位,有总承包和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和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法人单位,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有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以及卫生行业法人单位,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法人单位,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社会工作行业法人单位,其他有500万元以上在建项目的法人单位进行全面调查。
二、重点调查
(一)基本概念
重点调查是一种非全面调查,它是在全部单位中选择一部分重点单位进行调查以取得统计数据的一种调查方法。重点调查的对象可以是一些企业、行业,也可以是一些地区、城市。根据研究问题的需要,重点调查可以采取一次性调查,也可以进行定期调查。重点调查的基本特点是调查单位数虽少,但它们在所研究现象的总量中却占比较大,因而对这部分重点单位进行调查所取得的统计数据能够反映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基本趋势。一般来讲,在调查任务只要求掌握基本情况,而部分单位又能比较集中反映研究项目和指标时,通常采用重点调查方法。
(二)优、劣势分析
和其他调查方法相比,重点调查的优势是投入的人力物力少、调查速度快,所反映的主要情况或基本趋势比较准确。由于重点调查选择的单位较少,因此调查项目设立可以相对多一些,所了解的情况可以详细一些。重点调查的劣势是取得的数据只能反映调查对象总体的基本发展趋势,不能用以推断总体,因而只是一种补充性的调查方法。
(三)示例
开展重点调查,准确选取重点单位非常重要。重点单位的选取应遵循两个原则:一是要根据调查任务的要求和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确定选取的重点单位及数量。一般来讲,要求选取的重点单位数量尽可能少,但其标志值在所研究现象的标志总体中所占比重却尽可能大,在总体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以保证足够的代表性。二是要注意选取那些管理比较健全、业务力量较强、统计工作基础较好的单位作为重点单位,以保证调查数据质量。
重点调查方法目前主要是在针对部分行业、企业的统计调查中使用。如国家统计局组织开展的网上零售交易平台调查,预先确定了40多家重点网上零售交易平台,再对其开展调查,从而掌握网上零售交易的基本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