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口与家庭发展状况抽样调查制度(2024年)

2025/01/26 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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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调查目的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以人口高质量发展支撑中国式现代化的指示精神,切实履行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口监测职责,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和人口规模,及时了解各类家庭在婚嫁、生育、养育、教育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及成本变动情况,深入分析影响生育的经济社会因素,以及快速城镇化过程中迁移流动经历对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的影响,设立本调查制度。通过调查,可以为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提供更多依据,并为深化改革、推进家庭发展新政策提供支撑。

  二、调查对象和统计范围

  根据全国人口普查数据资料,在全国抽样150个县(市、区、旗)并进一步抽取1500个社区30000个家庭中的20-54岁男性或女性。县(市、区、旗)、社区层面调查熟悉当地情况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

  三、调查内容

  2024年调查问卷共分三种,即个人问卷、社区问卷、县(市、区、旗)问卷。

  个人问卷:1.个人与配偶基本情况;2.个人及配偶的就业、保障、收入、支出和住房等;3.生育、养育、教育的相关情况;4.婚育文化、婚育意愿和行为等;5.生活方式。

  社区问卷和县(市、区、旗)问卷:人口、经济社会发展及生育支持政策和服务的情况等。

  四、调查方法

  调查方法为抽样调查。

  五、组织实施

  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司负责总体组织协调工作,规划发展与信息化司负责统计调查工作的归口管理。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负责本次调查的资金筹措、调查设计(包括方案设计、问卷设计、抽样设计),以及样本抽取、问卷电子化、调查员培训、质量跟踪监控、现场督导、数据上报和数据汇总分析等。各省(区、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现场调查,质量督导等。

  六、统计资料公布

  根据职责要求及时上报调查结果。在调查数据通过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国家卫生健康委或人口家庭司与人发中心根据部门职责通过调查数据公报或研究论文等方式发布有关数据,对于涉及其他部门的,在发布前充分协商,进行数据会商。

  一、调查目的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以人口高质量发展支撑中国式现代化的指示精神,切实履行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口监测职责,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和人口规模,及时了解各类家庭在婚嫁、生育、养育、教育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及成本变动情况,深入分析影响生育的经济社会因素,以及快速城镇化过程中迁移流动经历对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的影响,设立本调查制度。通过调查,可以为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提供更多依据,并为深化改革、推进家庭发展新政策提供支撑。

  二、调查对象和统计范围

  根据全国人口普查数据资料,在全国抽样150个县(市、区、旗)并进一步抽取1500个社区30000个家庭中的20-54岁男性或女性。县(市、区、旗)、社区层面调查熟悉当地情况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

  三、调查内容

  2024年调查问卷共分三种,即个人问卷、社区问卷、县(市、区、旗)问卷。

  个人问卷:1.个人与配偶基本情况;2.个人及配偶的就业、保障、收入、支出和住房等;3.生育、养育、教育的相关情况;4.婚育文化、婚育意愿和行为等;5.生活方式。

  社区问卷和县(市、区、旗)问卷:人口、经济社会发展及生育支持政策和服务的情况等。

  四、调查方法

  调查方法为抽样调查。

  五、组织实施

  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司负责总体组织协调工作,规划发展与信息化司负责统计调查工作的归口管理。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负责本次调查的资金筹措、调查设计(包括方案设计、问卷设计、抽样设计),以及样本抽取、问卷电子化、调查员培训、质量跟踪监控、现场督导、数据上报和数据汇总分析等。各省(区、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现场调查,质量督导等。

  六、统计资料公布

  根据职责要求及时上报调查结果。在调查数据通过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国家卫生健康委或人口家庭司与人发中心根据部门职责通过调查数据公报或研究论文等方式发布有关数据,对于涉及其他部门的,在发布前充分协商,进行数据会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