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公报(第三号)

2021/05/11 10:00

|

Aa

字体:
|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公报[1](第三号)

——地区人口情况

 

国家统计局

国务院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511

 

  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现将2020111日零时我国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份)的常住人口[2]有关数据公布如下:

 

  一、地区人口

 

  31个省份中,人口超过1亿人的省份有2个,在5000万人至1亿人之间的省份有9个,在1000万人至5000万人之间的省份有17个,少于1000万人的省份有3个。其中,人口居前五位的省份合计人口占全国人口[3]比重为35.09%

 

  分区域[4]看,东部地区人口为563717119人,占39.93%;中部地区人口为364694362人,占25.83%;西部地区人口为382852295人,占27.12%;东北地区人口为98514948人,占6.98%

 

3-1 各地区人口

 

                                           单位:人、%

地区

人口数

比重[6]

2020

2010

全 国[5]

1411778724

100.00

100.00

北 京

21893095

1.55

1.46

天 津

13866009

0.98

0.97

河 北

74610235

5.28

5.36

山 西

34915616

2.47

2.67

内蒙古

24049155

1.70

1.84

辽 宁

42591407

3.02

3.27

吉 林

24073453

1.71

2.05

黑龙江

31850088

2.26

2.86

上 海

24870895

1.76

1.72

江 苏

84748016

6.00

5.87

浙 江

64567588

4.57

4.06

安 徽

61027171

4.32

4.44

福 建

41540086

2.94

2.75

江 西

45188635

3.20

3.33

山 东

101527453

7.19

7.15

河 南

99365519

7.04

7.02

湖 北

57752557

4.09

4.27

湖 南

66444864

4.71

4.90

广 东

126012510

8.93

7.79

广 西

50126804

3.55

3.44

海 南

10081232

0.71

0.65

重 庆

32054159

2.27

2.15

四 川

83674866

5.93

6.00

贵 州

38562148

2.73

2.59

云 南

47209277

3.34

3.43

西 藏

3648100

0.26

0.22

陕 西

39528999

2.80

2.79

甘 肃

25019831

1.77

1.91

青 海

5923957

0.42

0.42

宁 夏

7202654

0.51

0.47

新 疆

25852345

1.83

1.63

现役军人

2000000

 

 

 

  二、地区人口变化

 

  与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31个省份中,有25个省份人口增加。人口增长较多的5个省份依次为:广东、浙江、江苏、山东、河南,分别增加21709378人、10140697人、6088113人、5734388人、5341952人。

 

  分区域看,与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东部地区人口所占比重上升2.15个百分点,中部地区人口所占比重下降0.79个百分点,西部地区人口所占比重上升0.22个百分点,东北地区人口所占比重下降1.20个百分点。

 

  注释:

 

  [1]本公报数据均为初步汇总数据。部分数据因四舍五入的原因,存在总计与分项合计不等的情况。

 

  [2]常住人口包括: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或户口待定的人;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离开户口登记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半年以上的人;户口在本乡镇街道且外出不满半年或在境外工作学习的人。

 

  [3]全国人口是指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不包括居住在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港澳台居民和外籍人员。

 

  [4]东部地区是指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和海南10省(市);中部地区是指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和湖南6省;西部地区是指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12省(区、市);东北地区是指辽宁、吉林和黑龙江3省。

 

  [5]本表全国合计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人口数。

 

  [6]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常住人口占全国人口的比重。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公报[1](第三号)

——地区人口情况

 

国家统计局

国务院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511

 

  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现将2020111日零时我国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份)的常住人口[2]有关数据公布如下:

 

  一、地区人口

 

  31个省份中,人口超过1亿人的省份有2个,在5000万人至1亿人之间的省份有9个,在1000万人至5000万人之间的省份有17个,少于1000万人的省份有3个。其中,人口居前五位的省份合计人口占全国人口[3]比重为35.09%

 

  分区域[4]看,东部地区人口为563717119人,占39.93%;中部地区人口为364694362人,占25.83%;西部地区人口为382852295人,占27.12%;东北地区人口为98514948人,占6.98%

 

3-1 各地区人口

 

                                           单位:人、%

地区

人口数

比重[6]

2020

2010

全 国[5]

1411778724

100.00

100.00

北 京

21893095

1.55

1.46

天 津

13866009

0.98

0.97

河 北

74610235

5.28

5.36

山 西

34915616

2.47

2.67

内蒙古

24049155

1.70

1.84

辽 宁

42591407

3.02

3.27

吉 林

24073453

1.71

2.05

黑龙江

31850088

2.26

2.86

上 海

24870895

1.76

1.72

江 苏

84748016

6.00

5.87

浙 江

64567588

4.57

4.06

安 徽

61027171

4.32

4.44

福 建

41540086

2.94

2.75

江 西

45188635

3.20

3.33

山 东

101527453

7.19

7.15

河 南

99365519

7.04

7.02

湖 北

57752557

4.09

4.27

湖 南

66444864

4.71

4.90

广 东

126012510

8.93

7.79

广 西

50126804

3.55

3.44

海 南

10081232

0.71

0.65

重 庆

32054159

2.27

2.15

四 川

83674866

5.93

6.00

贵 州

38562148

2.73

2.59

云 南

47209277

3.34

3.43

西 藏

3648100

0.26

0.22

陕 西

39528999

2.80

2.79

甘 肃

25019831

1.77

1.91

青 海

5923957

0.42

0.42

宁 夏

7202654

0.51

0.47

新 疆

25852345

1.83

1.63

现役军人

2000000

 

 

 

  二、地区人口变化

 

  与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31个省份中,有25个省份人口增加。人口增长较多的5个省份依次为:广东、浙江、江苏、山东、河南,分别增加21709378人、10140697人、6088113人、5734388人、5341952人。

 

  分区域看,与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东部地区人口所占比重上升2.15个百分点,中部地区人口所占比重下降0.79个百分点,西部地区人口所占比重上升0.22个百分点,东北地区人口所占比重下降1.20个百分点。

 

  注释:

 

  [1]本公报数据均为初步汇总数据。部分数据因四舍五入的原因,存在总计与分项合计不等的情况。

 

  [2]常住人口包括: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或户口待定的人;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离开户口登记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半年以上的人;户口在本乡镇街道且外出不满半年或在境外工作学习的人。

 

  [3]全国人口是指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不包括居住在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港澳台居民和外籍人员。

 

  [4]东部地区是指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和海南10省(市);中部地区是指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和湖南6省;西部地区是指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12省(区、市);东北地区是指辽宁、吉林和黑龙江3省。

 

  [5]本表全国合计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人口数。

 

  [6]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常住人口占全国人口的比重。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