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查程序是指由普查行为的方式和步骤构成普查行为的过程。程序的实质是“排除恣肆因素,保证普查的客观准确”,其作用主要表现为通过对普查行为设置程序性规定,限制普查行为的任意性,保障普查行为的合法性,保护被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
规范普查程序,可以提高普查行为的严肃性,使被调查对象从思想上认识到普查是国家行为、政府行为,而不单单是统计行为,从而增强被调查对象的配合和支持力度。对于普查员来说,应当依法进行普查,行使普查权利,规范普查行为,最终保证普查质量。
一、普查员在执行普查任务时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普查员在进行普查登记时不得少于两人,这是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上要求。防止普查员在普查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避免普查数据严重失实。
普查员在执行普查任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这是《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也就是普查员入户登记时要偑带“普查员证”,以便向被调查者表明身份。规定普查员持证上岗,是因为在近几年的普查工作实践中,一些地方曾出现过冒用普查员名义、骗取被调查者信任、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现象。因此,要求普查员在执行经济普查任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否则被调查对象有权拒绝。这样有利于维护被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增强被调查对象的信任度和安全感,取得被调查对象的配合与支持。
二、普查员在登记普查资料前,要履行告知承诺义务。
普查员入户后,要向被调查对象客气地说明来意。首先,宣传普查意义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增强被调查对象的依法配合和诚实守信的观念。其次,告知其义务,明确其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法人、产业活动单位和其他组织等被调查对象,对国家依法开展的普查活动,应当配合、支持,并按照规定,准确、及时提供普查所需的资料和有关情况,不得拒绝、延误、阻挠、隐匿,不得提供不真实的资料和情况。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后,承诺保密义务。向被调查对象承诺,普查员对于在普查工作中知悉的有关普查对象的资料和情况,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法院、检察院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不得作为诉讼证据和对当事人奖惩的依据。普查不收取任何费用,也不作为今后收取任何费用和处罚的依据。也就是说未经被调查对象允许,不得对外提供普查资料,打消其顾虑,争取其主动配合。
三、普查员在登记普查资料时享有的权利。
普查员享有依法普查的职权,在登记普查资料时,普查员有权查阅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其他被调查对象与普查有关的会计、统计和业务核算等相关原始资料及有关经营证件;有权要求被调查对象更正普查表中存在的问题。被调查对象必须按期据实填报,凡不能按规定和要求如实申报、及时报送普查资料或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都要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四、普查员必须使用正式的普查表。
普查员在进行普查登记时,应当使用国家统一印制的普查表,按照普查方案中的填报要求、指标名称、计量单位、代码及平衡关系等认真填写普查表。如果是直接入户登记,应当将当场填写好的普查表交给被调查对象核对,并由被调查对象签字盖章。做到不重不漏、准确无误。如不能当场填报,应告知被调查对象在3日内或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要求上报普查表。否则,下达《经济普查资料催报单》,以保证普查资料及时的上报。另外,普查员必须按时、保质向所属普查机构完成普查表的上报任务。
在普查登记过程中,被调查对象对普查员的普查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当地普查机构投诉或举报。
依法普查的重要环节是普查登记,而对普查登记的约束就在于普查程序的规范,普查程序不但规范普查员,也规范被调查对象,有利于提高普查质量,有利于推进依法普查的进程,从而更好地发挥普查在了解国情国力、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中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