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基本单位清查工作即将结束,第一次经济普查工作将要进行普查登记阶段。各地在基本单位清查工作中,遇到了不少具体问题,归结起来主要是单位界定、普查表填报、普查方案与数据处理程序衔接、普查数据与有关部门行政管理记录衔接等方面。普查数据与有关部门行政管理记录衔接方面问题,在各类问题中较为突出,这类问题主要有:
(一)民政部门掌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与经济普查中同类单位存在差异。
由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时间不长,教育、文化、卫生、科技、体育社会中介服务等行业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单位,受管理惯性影响,在教育、文化等部门进行前置审批后,就认为已取得经营资格,不再到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机构注册。这样民办非企业单位填报的《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登记注册(或批准)机关”应选填“3民政部门”的,只能根据实际情况填报,这是差异原因之一。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与《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划分规定》对单位条件规定不同,是差异原因之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5个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有必要的场所。
《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划分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中的法人单位,指具备以下3个条件的单位:
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独立拥有和使用(或授权使用)资产,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
3、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
从《办法》和《规定》描述上可看出,其主要差异是:《办法》主要从合法性、技术性等方面作出规定,《规定》主要是从经济管理的角度、我国单位管理现状作出规定。“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这一条件,是形成民政部门掌握数据与普查数据差异基本原因。在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的,其实际核算中,不独立核算,不能编制资产负债表,这类单位在普查中就不能作出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处理,只按普查方案规定处理为产业活动单位或与其主管单位并在一起参与普查。
社会团体法人单位与普查数据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同上述差异原因之二。社会团体包括学术性社团、行业性社团、专业性社团联合性社团、其他群众团体等。各种类型的社会团体中由国家机关主管较多,行业自律组织少。国家机关主管省级及以下社会团体,人员与主管机关不分,多数为兼职,不设单独的财务机构,活动开展不经常,呈空状的单位多。这样从规定上就允许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单位与普查数据存在差异。
(二)事业单位管理部门掌握的事业单位与经济普查中同类单位存在差异。
事业单位管理部门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对法人单位实行审批管理,对非法人的事业单位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费来源;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必须符合上述五个条件才能通过事业单位登记。在普查中反映上来的问题是:省辖市或县审批管理的一些事业单位,在编制部门有机构、有人员,财政部门也有经费核拨,但这些单位往往与所属部门为一个财务、一套帐薄,收入支出情况在一起,不能剥离。这类现象在省辖市及以下较多,县级尤为突出。也就是这类单位若要严格与编制部门资料强求一致,只能采用合理办法对其财务资料进行分擗。上述问题的核心仍是部分在事业单位管理机关登记的事业法人单位,不具备普查规定的法人单位条件第三条“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基本单位清查中强调事业单位要与事业单位管理部门掌握的数据衔接,一些地方在操作过程中把握过严,强求事业单位管理部门一致,这样在单位清查阶段财务资料分擗难的问题反映不会太强烈,在普查登记阶段填报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状况表时,财务资料按普查表设置指标分擗,难度会相当大。
(三)工商部门掌握的企业单位、个体经营户与经济普查中同类单位存在差异。经济普查中反映出来的问题是:
1、“空壳企业法人”和“名义企业法人”不能作为法人单位处理。那些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无固定场所、人员并且实际没有活动的单位,或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会计上不能独立核算的企业内部的分厂、车间、生产线,习惯上称为“空壳企业法人”和“名义企业法人”的单位,即使在有关部门的行政登记中有记录,在普查中也不能作为法人单位进行界定。
2、企业登记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一些单位在筹建过程中,往往按租用地址进行登记,在经营过程中迁址,不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这类问题给普查工作带来很大不便,普查人员访问原址相邻单位,多数单位讲不清这类单位迁至的确切地址,原址普查区普查员不能或不能准确向迁址普查区传递有关信息,容易造成单位漏登。
3、一些单位规范经营意识差,不到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注册登记。一些单位受利益驱动,不按规则办事,不经批准即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这是对社会公共利益侵害。经济普查是对第二、三产业实际发展状况进行反映,固然把普查(单位清查)时点存在的这类单位纳入了普查范围,其实际上是不完全符合有关类别单位条件的,仅是视同相关类别的单位处理。
上述三类问题,有的是单位注册(审批)规定与普查规定不一致造成的,这是制度性差异;有的是单位不依法依规办事,造成普查数据与有关部门行政记录不一致;有的是管理不到位、部门间衔接不严谨,造成普查属性指标定性不准,与有关部门掌握数据形成差异。
本次普查,具有单位审批权的部门都是各级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可利用本次普查机会,在数据质量评估阶段,由经济普查办公室牵头,与条条普查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一起,对普查中反映出来的普查数据与有关部门行政管理记录衔接方面问题,认真研究,统一梳理,分析问题并找出原因,共同制定解决问题的办法,在各自职能范围内规范审批管理,加强登记工作中的衔接,建立良性的基本单位名录库更新机制,为下次经济普查工作奠定基础。
(作者单位:河南省经济普查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