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懿文:依法普查的基本要求


2004-12-03 13:59:37

来源:金融时报

  全国经济普查是国家为了详细了解我国第二、第三产业状况而统一组织的一项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为了科学、有效的组织实施这项巨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这是对依法普查基本要求的科学概括。它包括了法制活动的全过程:从法律的制定,法律的遵守和执行到法律的制裁。完全实现这些方面的要求,就能够充分有效地发挥依法普查的威力。

  一、有法可依

  有法可依,是立法方面的要求。这是依法普查的法律前提,也是依法普查的首要环节。有法可依,是指对于经济普查活动要有良好的法律可作依据和遵循。《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是为了保障经济普查的顺利开展,弥补《统计法》的不足,总结以往普查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起草制定的,对经济普查目的、对象、范围、组织实施、工作任务和应当遵循的原则等作出明确规定。贯彻实施这部条例,使普查工作有法可依,对于解决经费落实难、人员选调难、入户登记难、部门协调难等突出问题,由行政手段转变为法律手段,保障了经济普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进一步完善了统计法律框架,为依法普查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有法必依

  有法必依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及个体经营户等所有经济普查活动的参加者都必须遵守法律,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经济普查活动。这是依法普查的中心环节。首先,各级普查机构和广大普查工作人员在整个普查过程中要树立依法普查的理念,严格按《条例》的规定,组织落实宣传发动、人员选聘与培训、组织保障、单位清查、正式填报、数据处理等阶段的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的普查方案,规范普查行为,切实维护《条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对于统计调查对象,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户应当依照《统计法》和《条例》的规定,积极参与并密切配合经济普查工作。经济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应当如实、按时填报经济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经济普查数据,并按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的要求,及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

  三、执法必严

  依法普查的关键是执法,难点和重点也在执法。执法必严,是指经济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事,坚决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这是对经济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的普查执法提出的基本要求。普查员在执行经济普查工作任务必须依据《条例》所赋予的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普查工作,坚决反对和抵制弄虚作假行为,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保障经济普查数据的客观性、真实性的关键。同时,经济普查人员一定恪守职业道德,依法进行普查,对在经济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经济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除此之外,普查员应该建立承诺制,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的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总之,要建立明确职责、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依法普查体制,激励和约束经济普查人员依法普查、文明普查。

  四、违法必究

  违法必究是指对一切经济普查违法行为,都必须毫无例外地追究法律责任,依法予以追究和制裁。这是依法普查的保障。各级统计部门和经济普查机构要对经济普查的各个阶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统计执法检查,严格执行《条例》的规定,对经济普查过程中发现的虚报、漏报、瞞报及屡次拒报统计资料的,对拒不执行、玩忽职守导致错报普查资料的,对侵犯普查机构、普查人员行使法定职权或对依法履行职责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对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协调不力,影响普查进程的等统计违法行为,普查员和各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法规机构要以较强的责任感和事业心,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敢于同经济普查违法行为作坚决的斗争,以维护法律的威严。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作为依法普查的基本要求,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统一而不可分割的几个方面,不能片面地强调某一方面,而忽视其他方面。只有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能为经济普查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才能规范普查行为,才能实现经济普查的目的,才能有力地推动依法普查的进程。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鸡西市经济普查办公室)


 附件
国务院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