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和分类(1):统计上使用的行政区划代码结构及编制规则


2004-11-01 15:29:04

来源:SRC-329

  统计上使用的12位行政区划代码由两部分组成,前六位为第一部分,表示县级以上(包括县级)行政区划代码;后六位为第二部分,表示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

 

  第一部分的六位代码统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国家标准(GB/T2260)。这部分可分为三个层次,从左到右的含义分别是:第一、二位表示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第三、四位表示市(地区、自治州、盟及国家直辖市所属市辖区和县的汇总码);第五、六位表示县(市辖区、县级市、旗)

 

  第二部分的六位代码按照《统计上使用的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国统字[2000]64号文)和《关于对统计上全国行政区划代码管理规定的问题解答》(国统办字[2002]18号文)的要求编制,分为两个层次:

 

  第一层由第七、八、九位代码构成,按照国家标准GB10114-88《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码规则》编制。其中,第七位为类别标识,以“0”表示街道,“1”表示镇,“23”表示乡,“45”表示政企合一的单位;第八、九位为该代码段中各行政区划的顺序号。具体划分如下:

 

  (1)001099表示街道的代码;

 

  (2)100199表示镇的代码;

 

  (3)200399表示乡的代码;

 

  (4)400599表示政企合一单位的代码。

 

  第二层由第十、十一、十二位代码构成,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代码,用3位顺序码表示,具体编码方法如下:

 

  (1)居民委员会的代码从001199,由小到大顺序编写;

 

  (2)村民委员会的代码从200399,由小到大顺序编写。

 

  对既不属于居委会也不属于村委会的区域,原则上按其相邻的居委会或村委会的代码编制,实在无法归入时:

 

  相当于居委会的区域从400499,由小到大顺序编写;

 

  相当于村委会的区域从500599,由小到大顺序编写。


 附件
国务院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