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关于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4-11-01 14:56:41

来源:SRC-329

  一、普查时点和普查工作步骤

 

  ()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以20041231日为标准时点,调查2004年度的资料。

 

  ()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分为五个阶段。200412月底前为准备阶段;20051月至5月为填报阶段;20052月至8月为数据处理和上报阶段;20059月至2005年底为数据评估和发布阶段;20059月至2006年上半年为资料开发应用、工作总结和评比表彰阶段。

 

  二、有关部门的普查任务

 

  铁道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邮政局、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负责完成国务院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的普查任务。

 

  三、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划分中特殊情况的处理

 

  ()企业集团或大型联合企业等下属的多级法人单位,应分别单独填报法人单位普查表,其各项指标只包括本级法人及其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的数据。

 

  ()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网通、中国联通、中国铁通、中国卫星通信等公司的省、地()级分支机构视同法人单位,向当地普查机构报送法人单位普查表;县()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作为产业活动单位,向当地普查机构报送产业活动单位普查表。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邮政局系统的省、地()级分支机构视同法人单位,分别向主管部门经济普查机构及地方同级经济普查机构报送部门方案规定的财务状况表,并填报当地普查机构布置的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上述法人(含视同法人)单位附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填报当地普查机构布置的产业活动单位普查表;上述系统的县()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作为产业活动单位,填报当地普查机构布置的产业活动单位普查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系统的证券业法人单位,向证券业经济普查机构和地方同级普查机构报送证券业普查方案规定的财务状况表,并填报当地普查机构布置的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其附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填报当地普查机构布置的产业活动单位普查表。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下属的原为法人企业但重组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仍视为法人企业,在其所在地填报法人企业普查表;公司总部作为法人填报普查表时,不应包括下属视同法人的企业的有关数据。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发电厂、省级电力(供电)分公司视同法人单位,填报法人单位普查表;地()级、县()级供电局作为产业活动单位,向所在地普查机构报送产业活动单位普查表。

 

  ()城镇街道办事处视同法人单位填报普查表。

 

  ()县级行政机关下属的各类站所、中心小学、卫生院等,凡符合法人单位条件的,作为单独的法人单位;不符合法人单位条件的,作为县级行政机关的产业活动单位。

 

  ()单位内部食堂、幼儿园、浴室等,如主要为本单位提供服务,即使有部分对外经营活动,也不作为产业活动单位。

 

  四、普查登记的地域原则

 

  普查原则上按行政区域组织实施。法人单位在其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进行普查登记,但建筑企业在法人单位注册地进行普查登记。

 

  五、按法人类别填报普查表的问题

 

  ()企业法人按主要业务活动所属的行业类别确定应填报的普查表种类。

 

  ()机关法人、社团法人、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填报行政事业单位普查表。

 

  ()事业单位法人、其他法人(除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中,执行行政、事业会计制度的填报行政事业单位普查表,其余单位填报相应的企业普查表。

 

  实际从事建筑业、房地产业、交通运输和电信业、住宿餐饮业等活动的事业单位,虽然执行事业会计制度,但应填报相应的企业普查表。

 

  六、单产业法人单位和多产业法人单位填报普查表问题

 

  ()单产业法人单位(无下属产业活动单位的法人单位)填报法人单位普查表,免填《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及《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附表》。

 

  ()多产业法人单位(具有多个产业活动单位的法人单位)填报法人单位普查表,填报的各项指标应包括其全部产业活动单位(包括跨县的产业活动单位)的数据;法人单位本部及下属产业活动单位还要分别填报《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其中:批发零售及住宿餐饮业以外的法人单位附营的批发零售或住宿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还要填报《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附表》;批发零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住宿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填报《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附表》中的住宿餐饮业部分;住宿餐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批发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填报《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附表》中的批发零售业部分。

 

  七、跨地区(县、市、区)产业活动单位填报问题

 

  跨地区(县、市、区)产业活动单位采取双重报送原则:一方面向法人单位报送产业活动单位普查表;另一方面,按产业活动所在地普查机构的要求向当地报送产业活动单位普查表,但不上报上级普查机构。地方普查机构对本地法人在外地的产业活动单位以及外地法人在本地的产业活动单位应分别进行汇总,以满足地方统计的需要。

 

  八、含有第二、三产业活动单位的第一产业法人单位的填报问题

 

  含有第二、三产业活动单位的第一产业法人单位,负责向法人单位所在地普查机构报送《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下属的第二、三产业活动单位的《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及《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附表》。

 

  九、个体经营户普查的有关问题

 

  个体经营户的户数、活动类别、从业人数应全面调查,其他经济活动指标的调查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自定。

 

  十、统计基础工作整顿

 

  在经济普查登记前,各类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应当做好有关财务会计、统计和业务资料的整理工作,建立健全统计台账。

 

  十一、单位清查工作

 

  ()清查前要划分普查小区并绘制示意图和编号,确认每个小区的行政区划代码。

 

  ()按普查小区进行单位清查。清查对象为小区内的所有单位(包括跨地区法人单位在当地的产业活动单位)

 

  ()单位清查内容原则上以《法人单位基本情况》、《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为基础,其中单位名称、代码、地址及行政区划代码、联系电话、行业类别、登记注册情况、营业状态、执行会计制度类别、机构类型、产业活动单位数、年末从业人数合计、主要经济指标、建筑业资质等级、住宿业星级为必须清查的内容。

 

  ()铁道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邮政局系统负责向各级普查机构提供系统内从事铁路运输、银行、证券、保险、邮政等业务活动的法人单位及产业活动单位名单,供地方普查机构在单位清查中使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应配合当地普查机构,对租用其空余房地产进行经营活动的社会单位进行清查。

 

  十二、普查资料报送问题

 

  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普查表从县级开始分专业进行审核和汇总,逐级报上级普查机构。个体经营户的综合资料,由省级普查机构上报。

 

  十三、数据质量控制

 

  ()数据质量控制要贯穿于普查的全过程。各级普查机构必须制定数据质量控制办法,并指定专人负责、指导和检查质量控制工作。

 

  ()从上至下逐级培训普查人员,确保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持证上岗。特别要加强对基层单位填报人员的培训。

 

  ()清查摸底要确保调查单位不重不漏,并准确界定发放普查表的种类。

 

  ()对内部组织结构比较复杂的多产业法人单位,必须派人进行指导,保证填写内容有根有据,防止出现逻辑性和技术性差错。

 

  ()县级普查机构对已填好的普查表要做到“三核对”:部分属性指标与执照或审批手续核对;法人单位所属产业活动单位数与收到的产业活动单位普查表张数核对;表之间关联指标核对。

 

  ()收回的普查表应按法人单位分类装订,并在每份表上编写顺序号,以备录入后审核和改错。对普查表应进行人工审核,审核合格的表应由审表人签字。

 

  ()要严格按照《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处理方案》的要求进行数据录入及处理;建立数据录入岗位责任制,录入员必须对录入的数据与调查表进行核对,审核无误后签字;对全部数据必须进行计算机审核并校正错误,校正情况要有记录和签字。

 

  ()要按照综合表要求进行汇总,并对汇总结果的逻辑性和客观性进行判断,有问题的应查明原因并核查校正,校正情况要有记录和签字。

 

  十四、数据验收

 

  上一级普查机构负责验收下一级普查机构上报的普查数据,验收合格后,由验收负责人签字。对数据质量有问题的报表,退回报送单位复查校正后重报,直至验收合格为止。

 

  十五、事后数据质量抽查评估

 

  国家普查机构统一组织省级数据质量的评估。以省为总体,按一定比例随机抽取普查小区,检查其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的漏报率;再从抽中的普查小区中按照一定比例抽取调查表,检查数据的差错率。国家对省级数据质量抽查方案另行制发,省以下数据质量抽查办法由各省普查机构确定。

 

  各级普查机构都要对本级经济普查数据进行质量评估,并写出数据质量评估报告。

 

  十六、普查资料的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普查资料,建立健全普查数据库,做好普查资料的存储、维护和进一步加工、开发利用工作。

 

  普查汇总资料应当永久保存。普查原始资料应当以电子方式永久保存。普查数据库建成一年后,经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批准,普查表可以销毁。

 

  十七、地方普查方案与国家普查方案的关系

 

  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对国家普查方案的有关内容进行补充形成地方普查方案,但地方普查方案不得与国家普查方案相矛盾,不得影响国家普查内容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不得变更国家普查指标的名称、解释和编码。


 附件
国务院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