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关于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若干问题的规定》,各有关部门分别完成下列普查任务:
一、铁道部
(一)普查范围和对象
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和地方铁路从事铁路运输业活动的法人单位及其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
(二)普查内容
铁路运输业法人单位及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根据铁路运输业实行统一核算的实际,铁道部经济普查机构直接组织实施范围内的法人单位填报“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并将现行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费用表作为普查基层表报送。产业活动单位填报产业活动单位普查表。此外,铁道部经济普查机构可另行补充所需的其他普查内容。
(三)报送办法
法人单位以及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数据在报送铁道部门上级经济普查机构的同时,向所在地普查机构报送一份。统一清算的财务数据分解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并报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双方评估认可后,由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反馈到省一级普查机构。
(四)铁道部系统经济普查机构于2004年8月底前将铁路局、铁路分局及其所属站、段的单位名单以电子版形式报送当地人民政府普查机构,以便于明确地方人民政府普查机构与铁道部系统经济普查机构的普查界限。单位名单内容包括法人单位及产业活动单位的单位名称、详细地址、单位代码和联系电话。
(五)铁道部经济普查机构根据上述要求制定《铁路运输业经济普查实施方案》,报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审核备案后,双方共同发布实施。
二、中国人民银行
(一)普查范围和对象
中国人民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外资银行等。
(二)普查内容
普查范围内的法人单位及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其中财务状况普查内容包括现行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三)工作分工
1.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各级普查机构
(1)报送财务普查资料
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的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地市级普查机构负责规定普查范围内的法人(含视同法人)单位财务状况普查,并责成法人单位分别以电子版和纸介质两种形式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普查机构报送法人单位财务状况普查表。
(2)提交单位名单
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的地市、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级普查机构于2004年8月底前将所属单位名单以电子版形式提交当地人民政府普查机构。单位名单内容包括法人单位及产业活动单位的单位名称、详细地址、单位代码和联系电话。
2.各级人民政府普查机构负责银行业及相关金融业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及产业活动单位普查表的实施工作,各级金融部门给予协助。
各级人民政府普查机构负责对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经济普查机构提交的单位名单进行清查核对,并组织填报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和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在单位清查核对过程中,各级金融部门给予协助。
(四)中国人民银行经济普查机构根据上述要求制定《银行及相关金融业经济普查实施方案》,报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后,双方共同发布实施。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一)普查范围和对象
从事证券业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具体包括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经纪公司、证券期货投资咨询公司、境外证券机构驻华代表处,及上述单位所属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
(二)普查内容
证券业法人单位及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其中财务状况包括现行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费用表。
(三)工作分工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经济普查机构
(1)报送财务状况资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经济普查机构负责规定普查范围内的法人单位财务状况普查,并责成法人单位分别以电子版和纸介质两种形式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普查机构报送法人单位财务状况普查表。
(2)提交单位名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系统的省级证券公司于2004年8月底前将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各级证券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的单位名单以电子版形式提交当地人民政府普查机构。单位名单内容包括法人单位及产业活动单位的单位名称、详细地址、单位代码和联系电话。
2.各级人民政府经济普查机构负责证券业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及产业活动单位普查表的实施,各级证券部门给予协助。
各级人民政府普查机构负责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系统提交的单位名单进行清查核对,并组织填报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和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在单位清查核对过程中,各级证券部门给予协助。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经济普查机构根据上述要求制定《证券业经济普查实施方案》,报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后,双方共同发布实施。
四、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一)普查范围和对象
从事保险业的法人单位及其产业活动单位。具体包括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和外资在华设立的保险代表处。
(二)普查内容
保险业法人单位及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其中财务状况包括现行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费用表。
(三)工作分工
1.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经济普查机构
(1)中国保险系统的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地市级普查机构负责规定普查范围内的法人单位(含视同法人)财务状况普查,并责成法人单位分别以电子版和纸介质两种形式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普查机构报送法人单位财务状况普查表。
(2)提交单位名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系统的省级分公司于2004年8月底前将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各级保险分(支)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的单位名单以电子版形式提交当地人民政府普查机构。单位名单内容包括法人单位及产业活动单位的单位名称、详细地址、单位代码和联系电话。
2.各级人民政府经济普查机构负责保险业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及产业活动单位普查表的实施,各级保险部门给予协助。
各级人民政府普查机构负责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系统提交的单位名单进行清查核对,并组织填报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和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在单位清查核对过程中,各级保险部门给予协助。
(四)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经济普查机构根据上述要求制定《保险业经济普查实施方案》,报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后,双方共同发布实施。
五、国家邮政局
(一)普查范围和对象
国家邮政局系统从事邮政业务活动(含邮政储蓄)的法人单位及其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
(二)普查内容
国家邮政局系统邮政业法人单位及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其中财务状况普查内容包括现行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费用表。
(三)工作分工
1.国家邮政局系统各级普查机构
(1)报送财务普查资料
国家邮政局系统的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地市级普查机构负责国家邮政系统法人单位(含视同法人)财务状况普查,并责成法人单位分别以电子版和纸介质两种形式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普查机构报送财务状况普查表。
(2)提交单位名单
国家邮政局系统的地市、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级普查机构于2004年8月底前将所属单位名单以电子版形式提交当地人民政府普查机构。单位名单内容包括法人单位及产业活动单位的单位名称、详细地址、单位代码和联系电话。
2.各级人民政府普查机构负责邮政业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及产业活动单位的普查表的实施,各级邮政部门给予协助。国家邮政局系统以外的其他寄递服务企业,由各级人民政府普查机构负责普查。
各级人民政府普查机构负责对国家邮政局系统经济普查机构提交的单位名单进行清查核对,并组织填报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和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在单位清查核对过程中,各级邮政部门给予协助。
(四)将国家邮政局系统投递职工纳入基层普查员队伍,协助普查工作。
(五)国家邮政局经济普查机构根据上述要求制定《国家邮政局系统邮政业经济普查实施方案》,报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后,双方共同发布实施。
六、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
(一)军队军务、财务活动相关资料由财政部会同总参军务部和总后财务部直接向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指定专人接收,并负责安全保密。
(二)普查范围和对象:军队系统所属事业单位和对外提供有偿服务的队列单位。
(三)普查内容:普查对象的资产负债、损益及费用等财务状况。军队系统是否填报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普查机构自定。
(四)报送办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经济普查机构以电子版和纸介质两种形式向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分行业财务状况资料。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向地方反馈。
(五)军队系统所属从事装备修理的企业和租赁军队房地产的地方企业的普查工作,由地方人民政府经济普查机构负责实施,军队系统给予协助。
(六)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经济普查机构根据上述要求制定《军队系统经济普查实施方案》,报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后,双方共同发布实施。
七、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一)普查的范围和对象:武警系统(不含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所属从事第三产业活动的单位和对外提供有偿服务的队列单位。
(二)普查内容:普查对象的资产负债、损益及费用等财务状况。武警系统是否填报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经济普查机构自定。
(三)报送办法: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经济普查机构以电子版和纸介质两种形式向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分行业财务状况资料。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向地方反馈。
(四)武警警务活动相关资料由武警总部直接向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指定专人接收,并负责安全保密。
(五)武警系统的边防、消防、警卫部队,以及武警营区内社会单位的普查工作由地方人民政府经济普查机构负责实施。
(六)武警系统所属从事第二产业活动的企业,原则上由地方人民政府经济普查机构负责实施,武警总队给予协助。
(七)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经济普查机构根据上述要求制定《武警系统经济普查实施方案》,报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后,双方共同发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