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 工业普查表指标解释
生产、销售总值情况
1.工业总产值:指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生产的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最终产品和提供工业劳务活动的总价值量。目前工业总产值按“工厂法”计算,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工业生产的原则。即凡是企业在报告期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的劳务,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不管是否在报告期销售,均应包括在内。凡不是工业生产的产品,均不得计入工业总产值。
第二,“工厂法”的原则。即以法人工业企业作为一个整体,企业生产的成品价值必须是本企业生产的,经检验合格不需再进行任何加工的最终产品。企业对外销售的半成品也应视为最终产品计入工业总产值。而在本企业内各车间转移的半成品和在制品只能计算其期末期初差额价值。
工业总产值的内容包括三部分:本期生产成品价值、对外加工费收入、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
本期生产成品价值:指企业在报告期生产,经检验合格的已销售和准备销售的全部工业成品(半成品)价值合计。成品价值中包括企业生产的自制设备及提供给本企业在建工程、其他非工业部门和生活福利部门等单位使用的成品价值,但不包括用订货者来料加工的成品(半成品)价值
对外加工费收入:指企业在报告期完成的对外承做的工业品加工(包括用订货者来料加工生产)的加工费收入和对外工业品修理作业所收取的加工费收入。对外加工费收入中不包括销项税额。
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为了使工业总产值与工业中间投入中的物耗价值一致,以便同口径地计算工业增加值,规定本指标的计算原则是:凡是企业会计产品成本核算中计算半成品、在制品成本的,则工业总产值中必须包括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反之亦然。
工业总产值是按现行价格计算的,现行价格指报告期内销售产品的实际出厂价格,不包括应交增值税中的销项税额。会计核算中按成本价格转帐的自制设备和自产自用的成品,按成本价格计算生产成品价值。
2.工业销售产值(当年价格):是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销售的本企业生产的工业产品或提供工业性劳务价值的总价值量。其内容包括:
(1)销售成品价值: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实际销售的全部成品、半成品的价值,按报告期实际销售产品的数量乘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的产品销售平均单价计算。销售成品价值包括为本企业在建工程,生活福利部门等提供的成品和自制设备价值,不包括用订货者来料加工的成品和半成品价值。
(2)对外加工费收入: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完成的对外承接的工业品加工(包括用订货者来料加工的产品)的加工费收入;对外工业品修理作业可收取的加工费收入和对内非工业部门提供的加工修理、设备安装等收入。对外加工费收入按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工业销售产值与工业总产值的区别在于:
(1)工业销售产值的计算基础是工业产品的销售总量,不管是否为本期生产,只要是在本期销售的都应计算工业销售产值;工业总产值的计算基础是工业产品的生产总量,只要是在本期生产的不论是否已经销售,都应计算工业总产值。
(2)工业销售产值不包括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而工业总产值包括这部分价值。
3.出口交货值:指工业企业交给外贸部门或自营(委托)出口(包括销往香港、澳门、台湾),用外汇价格结算的产品价值,以及外商来样、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等生产的产品价值。
在计算出口交货值时,要把外汇价格按交易时的汇率折算成人民币。
4.补充资料:如本企业是环保设备(产品)生产企业,则在□中填1;如本企业是综合利用生产企业,则在□中填2,如本企业不属于上述两类,则在□中填3。
5.环保设备(产品)生产企业:包括环境污染处理专用药剂材料制造企业、环境污染防治专用设备制造企业、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制造企业,即属于上述行业的企业均为环保设备(产品)生产企业。
6.综合利用生产企业:包括资源综合利用生产企业和资源综合利用电厂两类。
资源综合利用生产企业指按照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国经贸资源[1998]716号)通知,由省级经贸委或经省级经贸委授权的地级经贸委签发,发给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的企业。
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指按照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下发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管理办法》(国经贸资源[2000]600号)通知,由国家经贸委或省级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认定,发给综合利用电厂认定证书的企业。
7.其他企业:不属于“环保设备(产品)生产企业”和“综合利用生产企业”的企业均填报此项。
产品生产、销售、库存
填表说明:本表按《主要工业产品产、销、存目录》填报。
8.本年生产量:指工业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的并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实物数量,包括商品量和自用量两部分。用订货者来料加工生产的产品,如果订货者是境内非工业企业和境外企业(不论是工业企业还是非工业企业),其产品生产量由加工企业统计;如果订货者是境内工业企业,产品生产量由委托企业(即发包企业)统计,加工企业(即承包企业)不统计。
(1)企业统计产品生产量时要掌握好以下几个原则:
①产品质量标准:产品必须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或订货合同规定的技术条件,才可统计生产量。工业产品质量标准一律按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的产品,应按企业主管机关的标准或订货合同规定的技术条件执行,不得擅自更改标准或降低标准,不合格的产品不能计算生产量。
②统计时间:工业产品生产量反映的是一定时期内的工业生产成果,凡报告期生产的产品都应计算在报告期产量内。报告期生产的产品指报告期截止最后一天检验合格并办理了入库手续的产品,规定要求包装的产品必须包装好才能计算其生产量。至于报告期最后一天以哪一个班次作为截止计算产量的班次则由企业主管机关规定,并应与会计核算的结算时间一致。结算时间一经确定,就要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提前或移后。
③准确度量:准确度量是计算产品产量的重要一环,企业应配备必要的计量设备,对产量进行实际度量,不得随意估算,对确有困难不得不推算的某些产品,一定要按照主管部门规定的推算方法计算,使之尽量接近实际。
(2)产品生产量包括以下几部分:
①企业各车间(主要车间、辅助车间、附属品车间及副产品车间)用自备原材料生产的全部产品产量,不论是要销售的商品量还是本企业的自用量,均应统计生产量。
②用订货者来料加工生产的产品,如果订货者是境内非工业企业和境外企业(不论是工业企业还是非工业企业),其产品生产量由加工企业统计;如果订货者是境内工业企业,产品生产量由委托企业(即发包企业)统计,加工企业(即承包企业)不统计。
③经正式鉴定合格的新产品、自产自用的生产设备、未正式投入生产以前试生产的合格品以及基本建设附产的合格品,都应包括在产品生产量中。
④用进口原材料或关键零件生产的产品,或用进口整套散装零件及用进口组装件加工、装配的产品,不论是在国内销售还是外商经销,生产量均统计在国内同种产品生产量中。
⑤在我国国土范围内的外商投资和港、澳、台商投资工业企业生产的产品,其生产量全部统计在国内同种产品生产量中。
(3)工业产品生产量不包括以下几部分:
①在生产工业产品的同时,产生的下脚余料或废料,如冶金工业的氧化铁、汤道、中心注管、钢材切头、切尾,机械工业的切屑,木材工业的锯末,粮食加工工业的糠、麸,酿酒工业的酒糟等,一般做下脚料出售,不应统计为产品生产量。
②投入生产过程中的原材料没有完全消耗掉,而加以回收、提浓,再供本企业自用的,如机械工业回收的润滑油,合成洗涤剂厂回收的盐酸、硫酸等都不计算产品生产量。
③企业从外购进的未经本企业任何加工的工业品,不得作为本企业的产品生产量统计。
④某些产品在检验产品质量时,需做破坏性试验(如试验灯泡的使用寿命,手电池的间歇放电时间等),这些用作试验的产品,不计算在产品生产量中。
9.本年销售量:指报告期内工业企业实际销售的由本企业生产(包括上期生产和本期生产)的工业产品的实物数量。用订货者来料加工生产的产品,如果订货者是境内非工业企业和境外企业(不论是工业企业还是非工业企业),其产品销售量由加工企业统计;如果订货者是境内工业企业,产品销售量由委托企业(即发包企业)统计,加工企业(即承包企业)不统计。
(1)产品销售量的核算原则:产品销售量以产品销售实现为核算原则,即在产品已发出,货款已经收到或者得到了收取货款的凭据时作为销售实现,统计产品销售量,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①采用送货制销售的,产品如由本企业运输部门发运,以产品出库单上的数量、日期为准;如委托专业运输部门发运,则以运输部门的承运单上的数量、日期为准。
②采用提货制销售的,以给用户开具的发票和提货单上的数量、日期为准。
③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产品,以企业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为准。
④采用预收货款销售的,在发出产品时作为销售。产品尚未生产出来,已预收货款或预开提货单的,不应算作销售。
⑤企业出口销售的产品,陆运以取得承运货物收据或铁路运单,海运以取得出口装船提单,空运以取得空运运单,并向银行办理出口交单的数量、日期为准。企业自营出口的产品,在委托外贸部门代理出口(实行代理制)的情况下,以收到外贸部门代办的运单和银行交单凭证的数量、日期为准。
(2)分清产品销售和预售的界限:预售指产品还没有生产出来以前,用户为了购买这种产品事先向工厂支付货款。预售不能算作销售。相反,有些产品采用了分期付款的形式,只要是用户拿到了这个商品,不管货款是否已付清,作为企业已经取得了收取货款的凭证就应作为销售。
(3)售出产品退货的处理分以下几种情况:
①退回报告期内销售的合格品,应从当期销售量中扣除,同时计入库存量;退回报告期内销售的不合格品,要在当期销售量中扣除,还要同时扣除生产量。
②退回报告期以前售出的合格品,要在累计销售量中扣除,并计入产成品库存量中;退回报告期以前售出的不合格品,要在累计销售量和累计生产量中扣除。
③退回修理的产品,修理后仍交原用户的,不作为退货处理,在统计报表上不做反映。
10.出口交货量:指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交给外贸部门或自营(委托)出口(包括销往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用外汇价格结算的批量销售,在国内或在边境批量出口等的产品数量;还包括外商来样加工、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等生产的产品数量。
11.本年销售额:指产品的销售额,即企业在报告期内按各种价格销售同一种产品所得到的销售总金额,与销售量的口径是一致的,凡是计算了销售量的产品都应该计算其销售额。这里需要注意两点:第一,产品销售额是按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价格计算的,这是为了与现行财税制度对财务会计核算的要求和规定保持一致;第二,用订货者来料加工生产的成品(半成品)的销售额按加工费计算。
12.本企业自用量:又称企业自产自用量,指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生产的、已作本企业产量统计的、又作为本企业生产另一种产品的原材料使用的产品的数量。如钢铁企业用本企业生产的生铁炼钢,其计算了生铁产量又用于炼钢的生铁数量,应作为企业自用量统计。但是,由本企业验收合格后,作为商品出售给本企业生活用、在建工程用或行政部门用的产品数量,不能作为自用量统计,而作为销售量统计。如钢铁企业将本企业生产的钢材用于本企业房屋维修的数量,应作为销售量而不是自用量统计。
13.产品库存量:指在某一时点上,尚存在企业产成品仓库中暂未售出的产品的实物数量。
(1)在核算产品库存量时要遵循以下原则:
①产品库存必须是处于“实际库存”状态的产品。有的产品虽已结束了生产过程,但还没有验收合格,还没有办理入库手续,不能作为产品库存统计。有的产品已经售出,但按提货制要求还没有办妥货款结算手续的,按送货制要求未办理承运手续的,仍应作为本企业的产品库存量统计,而不能作为产品销售量统计。
②计入产品库存量的产品,必须是本企业有权销售的产品,对于已经销售并已办妥各项手续,但尚未提货的产品,本企业无权支配,这种产品虽然仍存在本企业仓库中,但不应统计为库存量。凡企业有权销售的产品,不论存放在什么地方,均应统计。
③产品库存不能出现负数,如果产品还没有入库就已售出,应将售出的这部分产品补填入库和出库凭证,并相应计入产品产量中。
(2)产品库存量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①本企业生产的,报告期内经检验合格入库的产品。
②库存产品虽有销售对象,但尚未发货的。
③非工业企业和境外订货者来料加工产品尚未拨出的。
④盘点中的帐外产品。
⑤产品入库后发现有质量问题,但未办理退库手续的产品。
(3)产品库存量不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①属于提货制销售的产品,已办理货款结算和开出提货单,但用户尚未提走的产品。
②代外单位保管的产品。
(4)产品库存量统计分年初库存量和年末库存量。
①年初库存量指在年初这一时间点上,产品的库存数量。
②年末库存量指在年末这一时间点上,产品的库存数量。
14.其他:指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将产品用于展览、捐赠、借出以及报废等方面的产品数量和盘盈盘亏的数量。企业以促销手段搭售的产品不能视为捐赠,而应作为销售对待。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主要工业产品生产能力
15.年末生产能力:一般指产品的综合生产能力,但也有些产品指其主要设备的能力。按《主要工业产品生产能力目录》填报,在填报时分为两种情况:
(1)产品年末生产能力:指在一个企业范围内生产某种产品的综合平衡能力,是生产某种产品的全部设备(包括主要生产设备、辅助生产设备、起重运输设备、动力设备及有关的厂房和生产用建筑物等)在原材料、燃料动力供应充分,劳动力配备合理,设备正常运转的条件下,可能达到的年生产量。企业在具体填报时,可以区分以下三种情况:第一种是原有设计能力未经重大技术改造的用设计能力填报;经过技术改造后,有技术改造后设计能力的,填报技术改造后的设计能力。第二种是原有设计能力已不能反映实际情况,有核定能力的,按核定能力填报。第三种是既没有设计能力也没有核定能力,或原设计能力(或核定能力)已与实际生产水平相差很大,按查定能力填报。
(2)设备能力:指某种设备的单位时间内可能生产的产品数量,也就是说,某种设备在单位时间内的工作量,即一般所称的设备效率,或设备生产率,它不考虑与其他设备的平衡问题。
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及库存表和附表
16.购进量:指能源使用单位在报告期内外购的、用于企业消费的各种一次能源和二次能源。
购进量的核算原则是:
(1)计算购进量的能源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已实际到达本单位;二是经过验收、检验;三是办理完入库手续;
但是,在未办理完入库手续前,已经投入使用的或已经销售的,要计算在购进量中;使用多少,计算多少。
(2)“谁购进,谁统计”。
凡属本单位实际购进的,符合上述原则,不论从何处购进,均应计算在内,包括作价购进的加工来料。
凡属本报告期实际购进的,办理完入库手续,即计算购进量;什么时间办理入库手续,什么时间计算购进量。
根据以上原则,下述情况不能计算在购进量内:
(1)供货单位已发货,但尚未运到本单位,即使已经付款;
(2)货已运到本单位,但尚未办理验收、入库手续的;
(3)经验收发现的亏吨,(按验收后的实际数量计算购进量);
(4)借入的,自产自用的,车间、工地上年领用今年退回的,以及加工来料(作价的除外)。
17.购进量金额: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实际购进的、已办理验收入库手续的各种一次能源和二次能源的金额。其金额以购货发票上的总金额(含增值税)计算,统计原则、范围与购进量相同。
统计购进量金额须注意以下几点:
(1)价值量指标要与实物量指标相一致,即计算实物量的,亦计算价值量,反之亦然;
(2)已验收入库尚未结算,购货发票未到,购进量以实际验收数量计算,购进金额以货物的上期平均价或合同价格乘购进量计算,待结算后再作调整。
(3)实物量与价值量之一,如不够一个计量单位,两者都不填报,待以后两者都达到一个计量单位时,再同时填报。
18.能源消费量:指能源使用单位在报告期内实际消费的一次能源或二次能源的数量。
能源消费量统计的原则是:
(1)谁消费、谁统计。即不论其所有权的归属,由哪个单位消费,就由哪个单位统计其消费量。
(2)何时投入使用,何时计算消费量。企业的能源消费,在时间、工艺界限上,以投入第一道生产工序为标志,即投入第一道生产工序就计算消费;何时投入第一道生产工序,何时计算消费量。
(3)消费量只能计算一次。既在第一次投入使用时,计算其消费量。对于反复循环使用的能源,消费量不得重复计算,如余热、余能的回收利用。
(4)耗能工质(如水、氧气、压缩空气等),不论是外购的还是自产自用的,均不统计在能源消费量中(计算单位产品能耗时除外)。
(5)企业自产的能源,凡作为企业生产另一种产品的原材料、燃料,又分别计算产量的,消费量要统计,如煤矿用原煤生产洗煤,炼焦厂用焦炭生产煤气,炼油厂用燃料油发电等。但产品生产过程中消费的半成品和中间产品,不统计消费量,如炼油厂用原油生产出燃料油后,又用燃料油生产其他产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燃料油不计算产量,那么作为中间产品的燃料油也不计算消费量(如果燃料油计算产量,那么也要计算消费量)。
工业企业能源消费量:工业企业能源消费包括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原料、辅助材料使用的能源以及工艺用能、非生产用能;作为能源加工转换企业,还要包括能源加工转换的投入量(这部分能源不能理解为用作原材料,用作原材料的概念见后面的解释)。工业企业能源消费量具体包括:
(1)用于本企业产品生产、工业性作业和其他生产性活动的能源。
(2)用于技术更新改造措施、新技术研究和新产品试制以及科学试验等方面的能源。
(3)用于经营维修、建筑及设备大修理、机电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等方面的能源。
(4)用于劳动保护的能源。
(5)其他非生产消费的能源。
不包括:
(1)由仓库发到车间,但在报告期最后一天没有消费的能源。这部分能源应在办理假退料手续后计入库存量。
(2)回收利用的余热、余能。
(3)拨到外单位,委托外单位加工用的能源。
(4)调出本单位或借给外单位的能源。
19.工业生产能源消费:指工业企业为进行工业生产活动所使用的能源。主要包括:
(1)用于本企业产品生产、工业性作业的能源,包括用作原料、材料、燃料、动力;作为能源加工转换企业,还包括用作加工转换的能源(这部分能源不能理解为用作原材料,用作原材料的概念见后面的解释)。
(2)产品生产过程中作为辅助材料使用的能源。
(3)生产工艺过程使用的能源。
(4)新技术研究、新产品试制、科学试验使用的能源。
(5)为了工业生产活动而在进行的各种修理过程中使用的能源。
(6)生产区内的劳动保护用能等。
20.非工业生产能源消费:指在工业企业能源消费中,除“工业生产能源消费”以外的能源消费,即非工业生产用能和工业企业附属的不从事工业生产活动的非独立核算单位用能。比如本企业施工单位进行技术更新改造、维修等过程用能,非生产区的劳动保护用能,科研单位、农场、车队、学校、医院、食堂、托儿所等单位用能。但是必须注意,上述单位如果是独立核算的,其用能既不能包括在“工业企业能源消费”中,亦不能包括在“非工业生产能源消费”。
21.运输工具能源消费:指在厂区内、外进行交通运输活动的车辆所消费的成品油。但是如果工业企业所属的车队是独立核算的企业,其消费的成品油既不能包括在“工业企业能源消费”中,亦不能包括在“车辆用油”中,它的消费应为交通运输业企业消费。
22.能源加工、转换活动:能源加工、转换指为了特定的用途,将一种能源(一般为一次能源),经过一定的工艺,加工或转换成另外一种能源(二次能源)。能源的加工与转换,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能源加工,是能源物理形态的变化,比如用蒸馏的方式将原油炼制成汽油、煤油、柴油等石油制品;用筛选、水洗的方式将原煤洗选成洗煤;以焦化的方式将煤炭高温干馏成焦炭;以气化的方式将煤炭气化成煤气,等等。这些方法在加工前后能源均未发生质的变化。
能源转换,是能量以及物质化学形态的变化,比如经过一定的工艺过程,将煤炭、重油等转换为电力和热力,将热能转换为机械能,将机械能转换为电能,将电能转换为热能等;又比如,经过裂化,将重质石油转换成轻质石油(转换前、后的物质具有不同的化学结构和性能)。
23.加工转换投入合计:即进行能源加工、转换消费的能源数量。指对专门从事能源加工、转换活动的独立核算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附属的从事能源加工、转换活动的非独立核算工业生产单位的能源加工、转换的投入量。
用作能源加工、转换的能源不能算作用于原材料。两者的区别是:用作加工、转换,投入的是能源,产出的主要产品还是能源,或属于加工、转换过程中产生的不作能源使用的其他副产品和联产品。而用作原材料时,投入的是能源,产出的主要产品却是能源范畴以外的产品,包括产出的某种产品在广义上可以用作能源(比如可以燃烧以提供热量),但通常意义上不作能源使用(能源加工转换产出的不作能源使用的其他副产品和联产品除外)的产品。
能源加工、转换企业的能源投入量(消费量)不包括:
(1)加工转换本身的工艺用能,如发电装置的电动机用电,发电点火用燃料,通风设备用电;炼焦炉预热原料用的焦炉煤气和设备运转用的动力等。
(2)车间用能。
(3)辅助生产系统用能。
(4)经营管理用能。
(5)除上述项目以外的其他生产用能。
24.能源加工转换产出:指各种能源经过加工转换后产出的各种二次能源产品(包括不作能源使用的其他副产品和联产品)的数量,比如火力发电产出的电力,热电联产同时产出的电力、蒸汽、热水,洗煤产出的洗精煤、洗中煤、煤泥等;炼焦产出的焦炭、焦炉煤气和其他焦化产品;炼油产出的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液化石油气、炼厂干气和其他石油制品(石脑油、各种原料油、溶剂油、石蜡、润滑油、石油沥青等);制气产出的是焦炉煤气、其他煤气、焦炭和其他焦化产品(煤焦油、粗苯等)。
25.用作原材料的能源消费:指能源产品不作为能源使用(即不作燃料、动力使用),而作为生产另外一种产品(非能源产品)的原料或作为辅助材料使用,如石油化工厂、化工厂、化肥厂生产乙烯、化纤单体、合成氨、合成橡胶等产品所消费的石油、天然气、原煤、焦碳等。这些能源作为原料投入生产过程,通过一系列化学反映,逐步生成新的物质,构成新产品的实体。又如一些能源不构成产品实体,而是作为材料使用,例如洗涤用的汽油、柴油、煤油。用于原材料的能源消费量不包括企业的工艺用电,如生产电石用电、制氯碱用电、电解用电等。用作原材料与用作加工、转换的区别是:用作加工、转换,投入的是能源,产出的主要产品还是能源,或属于加工、转换过程中产生的不作能源使用的其他副产品和联产品。而用作原材料时,投入的是能源,产出的主要产品却是能源范畴以外的产品,包括产出的某种产品在广义上可以用作能源(比如可以燃烧以提供热量),但通常意义上不作能源使用(能源加工转换产出的不作能源使用的其他副产品和联产品除外)的产品。
26.综合能源消费量:指报告期内企业工业生产消费的各种能源的总和。计算综合能源消费量时,需要先将使用的各种能源折算成标准燃料后再进行计算。根据生产活动的性质,综合能源消费量在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计算方法。
非能源加工转换企业综合能源消费量,就是企业工业生产消费的各种一次能源和二次能源的总和,只需将其折算成标准燃料进行合计即可。
能源加工转换企业综合能源消费量,是企业工业生产消费的各种一次能源和二次能源扣除加工转换产出的二次能源后的实际能源消费量。计算公式为:

按上述公式计算时分别折标准量计算。
27.终端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分两个部分,即加工转换消费和终端消费。终端能源消费,是在能源核算时,为反映能源的实际消费情况而设置的一个综合指标,它指没有经过加工转换的一次能源或经过加工转换后的二次能源直接用作原料、材料、燃料、动力以及工艺性消费的数量,不包括二次能源在加工转换过程中再投入的部分。
28.能源库存量:指企业在报告期的某时间点所拥有的各种能源数量。根据工业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性质,企业库存量分为能源生产企业产成品库存和能源使用企业用于消费的库存。能源使用企业用于消费的库存与能源生产企业产成品库存是两个不同的指标。对于能源生产企业来说,有两个库存,即本企业所生产的、在报告期尚未销售的能源产品的产成品库存要填报在“企业生产、销售与库存报表”之中,而在报告期用于本企业消费而尚未消费的能源库存要填报在“企业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报表”。
(1)库存量的核算原则:
①时点性原则。库存量指企业在报告期的某时间点所拥有的各种能源数量,所以必须按照制度所规定的时间点盘点库存,不得提前或推后。
②实际数量原则。企业在库存盘点后,可能出现帐面数字与实际库存数量不一致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应以盘点数量为准来调整帐面数字,差额作盘盈或盘亏处理。
③库存量的核算,以验收合格、办理完入库手续为准,未经验收或不合格的,不能计入库存。
④能源生产企业产成品库存和能源经销企业(批发、零售企业)用于经营销售的库存按照能源的所有权原则统计,能源使用企业用于消费的库存按照能源的使用权原则统计;(建筑业库存按照“谁管理、谁统计”的原则统计)。
(2)能源使用企业用于消费的库存指能源消费企业购进的在报告期某一时点尚未消费的实际结存的商品库存量,统计范围主要是:
①凡是本单位有权支配的,不论来源(自行采购的、借用的、外单位拨来得等),也不论存放在什么地方(总库、分库、车间、工地、本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等),均应统计在本单位的库存量中;
②在统计时点上尚未投入消费的,包括车间、工地、班组从仓库已领取但尚未投入第一道生产工序的(应办理假退料手续),均应统计在本单位的库存量中;
③外单位来料加工或自外单位借入的,在报告期末尚未消费的;
④已决定外调(卖出、借出、捐赠等),但尚未办理出库手续的;
⑤委托外单位代保管的;
⑥不属于正常周转库存的超出积压或特准储备、战略储备;
⑦清点盘库时查出属于帐外的。
企业用于消费的库存不包括:
①已拨交外单位委托加工的;
②已外调(借出、捐赠等),已经办理出库手续的;
③供货单位错发到本单位的;
④代外单位保管的;
⑤已查实确属损失或丢失的;
⑥已付货款,但还在运输途中的;
⑦已运到本单位,但尚未办理或尚未办完验收入库手续的。
工业企业主要原材料消费
29.原材料购进量:工业企业本年外购的、用于企业消费的原材料数量。
购进量的核算原则是:
(1)计算购进量的原材料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是已实际到达本单位;二是经过验收、检验;三是办理完入库手续;
但是,在未办理完入库手续前,已经投入使用的或已经销售的,要计算在购进量中;使用多少,计算多少。
(2)“谁购进,谁统计”。
凡属本单位实际购进的,符合上述原则,不论从何处购进,均应计算在内。
加工来料不计算购进量,但作价购进的除外。
凡属本报告期实际购进的,办理完入库手续,即计算购进量;什么时间办理入库手续,什么时间计算购进量。
根据以上原则,下述原材料不能计算在购进量内:
(1)供货单位已发货,但尚未运到本单位,即使已经付款;
(2)货已运到本单位,但尚未办理验收、入库手续的;
(3)经验收发现的亏吨,(按验收后的实际数量计算购进量);
(4)借入的,自产自用的,车间、工地上年领用今年退回的,以及加工来料(作价的除外)。
30.原材料库存量:指工业企业用于消费的、在报告期的某时间点(年初或年末)所拥有的原材料数量,不包括本企业的产成品库存。
(1)库存量的核算原则:
①时点性原则。库存量指企业在报告期的某时间点所拥有的各种能源数量,所以必须按照制度所规定的时间点盘点库存,不得提前或推后。
②实际数量原则。企业在库存盘点后,可能出现帐面数字与实际库存数量不一致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应以盘点数量为准来调整帐面数字,差额作盘盈或盘亏处理。
③库存量的核算,以验收合格、办理完入库手续为准,未经验收或不合格的,不能计入库存。
根据上述原则,工业企业用于消费的原材料库存主要包括:
①凡是本单位有权支配的,不论来源(自行采购的、借用的、外单位拨来得等),也不论存放在什么地方(总库、分库、车间、工地、本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等),均应统计在本单位的库存量中;
②在统计时点上尚未投入消费的,包括车间、工地、班组从仓库已领取但尚未投入第一道生产工序的(应办理假退料手续),均应统计在本单位的库存量中;
③外单位来料加工或自外单位借入的,在报告期末尚未消费的;
④已决定外调(卖出、借出、捐赠等),但尚未办理出库手续的;
⑤委托外单位代保管的;
⑥不属于正常周转库存的超出积压或特准储备、战略储备;
⑦清点盘库时查出属于帐外的。
不包括:
①已拨交外单位委托加工的;
②已外调(借出、捐赠等),已经办理出库手续的;
③供货单位错发到本单位的;
④代外单位保管的;
⑤已查实确属损失或丢失的;
⑥已付货款,但还在运输途中的;
⑦已运到本单位,但尚未办理或尚未办完验收入库手续的。
31.原材料本年消费量:指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实际消费的原材料数量。
消费量的统计原则:
(1)谁消费、谁统计。即不论其所有权的归属,由哪个单位消费,就由哪个单位统计其消费量。
(2)实际投入消费,即计算消费量。一般情况下,改变了原材料的形状、形态和性能才能统计消费。但是有的原材料在投入消费后,并不改变形状、形态和性能,比如机电设备上使用的润滑油,所以,只要实际投入消费,即计算消费量
(3)何时投入使用,何时计算消费量。企业的原材料消费,在时间、工艺界限上,以投入第一道生产工序为标志,即投入第一道生产工序就计算消费,何时投入第一道生产工序,何时计算消费量。
(4)消费量只能计算一次。既在第一次投入使用时,计算其消费量,以后反复使用,不得再重复计算。
消费量的计算范围是:
(1)用于本企业产品生产、工业性作业和其他生产性活动的原材料。
(2)用于制造各种工艺性装备、非标准设备、专用设备的原材料。
(3)用于制造产品包装箱、容器等各种包装器材的原材料。
(4)用于技术更新改造措施、新技术研究和新产品试制以及科学试验等方面的原材料。
(5)用于经营维修和建筑、机电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大修理等方面的原材料。
(6)用于劳动保护的原材料。
(7)企业附营单位和其他非生产性消费的原材料。
不包括:
(1)由仓库发到车间,但在报告期最后一天没有消费的原材料。这部分能源应在办理假退料手续后计入库存量。
(2)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原材料。
(3)调出或售给外单位的原材料。
(4)用于本单位出包工程的原材料。
32.工业生产消费的原材料:指工业企业从事工业生产所使用的原材料。包括:
(1)用于本企业产品生产、工业性作业和其他生产性活动的原材料。
(2)用于制造各种工艺性装备、非标准设备、专用设备的原材料。
(3)用于制造产品包装箱、容器等各种包装器材的原材料。
(4)用于技术更新改造措施、新技术研究和新产品试制以及科学试验等方面的原材料。
(5)用于工业生产活动的各种修理所消费的原材料。
(6)其他工业生产活动消费的原材料。
33.钢材重复轧制:指已经进入流通和使用领域的成品钢材,又根据需要,对其现有的规格型号重新进行改制,如大改小、厚改薄,粗改细等。这个过程消费的钢材,填报钢材重复轧制消费量,期末未改制的钢材填报钢材重复轧制库存量。钢材重复轧制所涉及的指标由黑色金属压延企业填报。
企业相关指标的填报方法:
(1)委托加工:委托企业填报企业的拨出量,不能填报钢材消费量或钢材重复轧制消费量,收回时填报改制后的企业钢材收入量,使用时填报改制后的钢材消费量。受委托的黑色金属压延企业按照原材料消费的统计原则填报钢材重复轧制消费量,期末未改制的钢材填报钢材重复轧制库存量。
(2)黑色金属压延企业从市场购买成品钢材进行改制:购买的成品钢材在钢材重复轧制目录下填报购进量,轧制时填报钢材重复轧制消费量,期末未改制的钢材填报钢材重复轧制库存量。
(3)某黑色金属压延企业按照成品钢材标准生产的专门用于重复轧制的钢材,如果不计算产量,另一企业改轧时要将其视同坯料,不作钢材重复轧制统计。
34.原木直接消费:计算原木直接消费有两种情况:
(1)原木直接投入使用;
(2)在原木投入使用的过程中,有锯材产生,但是锯材不办理入库手续,又投入下一道工序使用。
上述两种情况,要按照原材料消费的统计原则,在填报原木消费的同时,填报原木直接消费。但是在第二种情况下,如果锯材办理了入库手续,那么要在填报原木消费的同时,填报原木加工锯材消费,而且以后锯材再投入使用时要填报锯材消费。
35.原木加工锯材消费:指生产方木、板材等形状的锯材所消费的原木。原木加工锯材按下列情况统计:
(1)使用单位将原木委托外单位加工成锯材,使用单位只能在企业填报拨出量,不能填报消费量;原木消费以及原木加工锯材消费由受委托单位填报;使用单位收到锯材时,在企业填报锯材收入量,以后锯材投入使用时填报锯材消费量。
(2)木材加工企业将原木加工成锯材,购入的原木填报原木购进量(不包括加工来料);加工中消费的原木(包括购进、加工来料),按照原材料消费的统计原则分别同时填报原木消费和原木加工锯材消费;加工后的锯材填报工业企业产品产、销、存报表相关指标。
(3)企业内部用原木加工锯材,如果锯材办理了入库手续,那么在填报原木消费量的同时,填报原木加工锯材消费量,以后锯材再投入使用时填报锯材消费量;如果原木加工成锯材后,不办理锯材入库手续,又投入下一道工序使用,则视同原木直接消费,在填报原木消费的同时,填报原木直接消费,但加工的锯材再使用时不得填报锯材消费量。
36.工业取水总量:指工业企业从各种水源提取的,并用于工业生产活动的水量总和,包括自来水、地下水、地表水、海水、苦咸水、经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后回用于工业的水量,以及企业从市场购得的其他水或水的产品(如纯净水、矿泉水、蒸汽、热水、地热水等)。工业取水总量包括主要工业生产用水、辅助生产(包括机修、运输、空压站等)用水和附属生产(包括厂内绿化、职工食堂、非营业的浴室及保健站、厕所等)用水;不包括非工业生产单位的用水,如厂内居民家庭用水和企业附属幼儿园、学校、对外营业的浴室、游泳池等的用水量。
37.自来水:指企业通过城镇自来水管道购自自来水公司的水,通过管道购自供水企业的未经净化处理或经净化处理而未达标准的水,也按自来水统计。取水量按报告期自来水表的流量计算填报。
金额指报告期购买自来水所花费的水费,包括购买自来水的费用和排水(污)费用。
38.地下水及地表水:地下水指企业通过自备井直接采自地下的用水量。地表水指企业直接采自河流、湖泊等地表水源的用水量,不包括水力发电厂的发电动力用水。
金额指报告期使用地下水及地表水所支付的费用,包括资源税、排水(污)费等。如果企业使用地下水及地表水不需支付费用,则免填金额。
39.重复用水量:指在企业内部,对生产和生活排放的废水直接或经过处理后回收再利用的水量,不包括企业从城市污水处理厂回用的水量。企业在报告期每重复利用一次,则计算一次重复用水量,但锅炉、循环冷却系统等封闭式系统内的循环水不能计算重复用水量。
科技指标解释
科技活动:指在自然科学、农业科学、医药科学、工程与技术科学、人文与社会科学领域(简称科学技术领域)中与科技知识的产生、发展、传播和应用密切相关的有组织的活动。为核算科技投入的需要,科技活动可分为研究与试验发展(R&D)、研究与试验发展成果应用及相关的科技服务三类活动。本次普查,工业企业的科技活动只统计研究与试验发展(R&D)及其成果应用两类活动,即通常讲的技术开发活动。
研究与试验发展(R&D):指在科学技术领域,为增加知识总量、以及运用这些知识去创造新的应用进行的系统的创造性的活动,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活动。在工业企业开展的研究与试验发展(R&D)活动中,较为普遍的和大量的活动属于试验发展活动。
40.科技项目:指企业有组织地从事科研和技术开发活动的专项工作。包括企业在报告年度当年立项并开展研制工作、以前年份立项仍继续进行研制的科技项目,以及当年完成和年内研制工作已告失败的科技项目,但不包括委托外单位进行研制的科技项目。
41.项目名称:按企业确定的科研与技术开发项目名称,或项目合同书确定的名称填报。
42.项目来源:按相应的分类填写代码。项目来源的分类及代码是:“1”为国家科技项目(包括各类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863计划项目、国家科技攻关计划项目、国家火炬计划项目、国家星火计划项目、国家攀登计划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等,也包括由中央政府部门下达的各类科技项目);“2”为地方科技项目(包括各类地方科技计划项目以及由地方政府部门下达的各类科技项目);“3”为其他企业委托科技项目;“4”为本企业自选科技项目;“5”为来自国外的科技项目;“6”为其他科技项目。
43.项目合作形式:按相应的分类填写代码。项目合作形式的分类及代码是:“1”为与境外机构合作;“2”为与国内高校合作;“3”为与国内独立研究院所合作;“4”为与境内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合作;“5”为与境内注册的其他企业合作;“6”为以本企业所办科技机构为主完成;“7”为由本企业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攻关小组协作完成;“8”为其他。
44.项目活动类型:对所填项目类型进行判别并按相应的分类填写代码。项目活动类型的分类及代码是:“1”为基础研究;“2”为应用研究;“3”为试验发展;“4”为研究与试验发展成果应用。
45.基础研究:指为了获得关于现象和可观察事实的基本原理的新知识(揭示客观事物的本质、运动规律,获得新发现、新学说)而进行的实验性或理论性研究,它不以任何专门或特定的应用或使用为目的,其成果以科学论文和科学著作为主要形式。基础研究属于科学研究范畴。
46.应用研究:指为获得新知识而进行的创造性研究,主要针对某一特定的目的或目标。应用研究是为了确定基础研究成果可能的用途,或是为达到预定的目标探索应采取的新方法(原理性)或新途径,其成果形式以科学论文、专著、原理性模型或发明专利为主。应用研究也属于科学研究范畴。
47.试验发展:指利用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实际经验所获得的现有知识,为产生新的产品、材料和装置,建立新的工艺、系统和服务,以及对已产生和建立的上述各项做实质性的改进而进行的系统性工作,其成果形式主要是专利、专有技术、新产品原型或样机样件等。
工业领域的试验发展包括以下几类活动:
①为研制新产品(或新工艺)或对已有产品(或已有工艺)进行实质性改进所从事的技术调研、技术咨询和资料准备,设计及改进设计,工装模具准备,研制和检测用仪器设备的准备、制造及安装,原材料、元器件、零配件、辅助材料准备,样机试验和检测、试验车间(中间试验)建立和运行,论证鉴定等活动。
②在工程设计、小批量试制、工业性试验及试生产过程中对新产品原型和新工艺本身做进一步改进所从事的相关活动。
③对从国外引进的技术或从国内购买的技术做实质性改进及再创新所开展的相关活动,但不包括对这些技术的直接应用或仿制活动。
48.研究与试验发展成果应用:指为使试验发展阶段产生的新产品、材料和装置,建立的新工艺、系统和服务以及做实质性改进后的上述各项能够投入生产或实际应用,解决所存在的技术问题而进行的系统性的工作。这类活动的成果形式大多是可供生产和实际操作的带有技术和工艺参数的图纸、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
工业领域的工程与工装模具设计、小批量试制和工业性试验一般属于研究与试验发展成果应用活动。工程与工装模具设计指新产品原型能够投入批量生产而从事的工艺流程、设备及工艺装备、操作及质量检测规程等的设计活动。小批量试制和工业性试验内容包括:标准化、系列化、通用化试验,新技术方法从设定的控制参数发展到不同条件下的验证试验,批量生产的质量稳定性与优化参数再现性试验,新技术的可靠性试验,生产检测、维护、安全等技术操作规范化试验,新旧生产系统结合部技术协调试验(含原材料、能源介质、辅助工具等系统的适应性试验)。
49.技术经济目标:指项目立项时确定的技术经济目标。若一个项目有两个或以上目标,应选择其中最主要的目标填写。技术经济目标的分类及代码是:“1”为开发全新产品(仅指企业主营产品系列);“2”为增加已有产品的功能;“3”为提高产品性能;“4”为提高劳动生产率;“5”为减少能源消耗;“6”为节省原材料;“7”为减少环境污染;“8”为其他。
50.项目起始日期:填写项目列入企业计划或签定协议后,有组织进行开发的年月,即开始动用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到开发项目的年月,为6位编码。如项目起始时间为2003年2月,则在相应的栏目填写200302。
51.项目完成日期:填写项目技术鉴定的年月,为6位编码。如2004年9月完成并通过鉴定,则填写200409;如项目至2004年底仍在继续进行,填写预期完成时间;如项目年内以失败告终,填写000000;如项目未鉴定就投产,填写投产使用时间。
52.本年度参加项目人员:即当年编入企业科研与技术开发项目组人员合计,但不包括实际参加各类科技项目活动的时间(不包括加班时间)不足制度工作时间10%的人员。项目组一般指企业以及有关管理部门认定的从事科技活动的最小单元。参加项目人员不得重复计算,如某人同时担负几个项目的研究开发任务,则按其主要参加的项目填报,其他项目免填。专职负责项目管理,并且是某些项目组的成员,视其主要隶属情况,归入某一项目填报,其他项目免填。一般科技管理人员,不填报在项目组内。开发项目在报告期内确认研究、开发工作失败,也应按实际情况填写参加本项目组活动的人员。项目组人员不包括外单位参加本企业研究项目的人员和临时协作人员。
53.本年度参加项目人员的实际工作时间:指报告年度项目组人员实际工作的时间,按月计算。同时参加两个及以上项目的人员,应按项目分别计算工作时间,但一人在报告年度内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54.本年度项目经费内部支出:指本年度在本企业内部开展科技项目活动的经费支出,不包括委托研制或合作研制而支付外单位的经费。
55.科技活动人员:指工业企业在报告年度直接从事或参与科技活动的人员,包括参加科技项目人员、从事科技活动管理和为科技活动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科技活动人员不包括全年累计从事科技活动时间不足制度工作时间10%的人员。
56.参加科技项目人员:指编入各类科技活动项目组并从事(或参与)项目研究活动的人员。该指标应取自项目一览表中各项目本年度参加项目人员合计项。
57.科技管理和服务人员:指企业中专门从事科技活动管理和为科技活动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但不包括累计从事科技活动的时间占制度工作时间10%以下的人员。科技管理人员包括有科技活动的工业企业中主管科技工作的负责人,企业科技管理部门(科研管理处、部、科等) 的工作人员以及技术中心、科研院所、中试车间、试验基地、实验室等机构内的管理人员。为科技活动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包括直接为科技活动提供资料文献、材料供应、设备维护等服务的人员(含中试车间、试验基地的工人),不包括为科技活动提供间接服务的保卫、医疗保健、司机、食堂人员、茶炉工、水暖工、清洁工等人员。为避免重复计算,该指标应扣除已计入参加科技项目的人员数。
58.全时人员:指企业科技活动人员中在报告年度实际从事科技活动的时间占制度工作时间90%以上(含90%)的人员。在企业科技管理部门(科研管理处、部、科等)专职从事科技管理工作的人员、企业所属常年有开发任务的科技机构中专职从事科技活动及其管理和直接服务的人员,以及上述人员以外在报告年度主要从事科技项目开发的人员可视作科技活动全时人员。
59.高中级技术职称人员:指企业科技活动人员中已评定高级和中级技术职称(职务)的人员。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包括: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高级统计师、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员等;中级技术职称人员包括:工程师、经济师、会计师、统计师、讲师、助理研究员等。
60.无高中级技术职称的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指企业科技活动人员中尚未评定高级和中级技术职称(职务)但拥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
61.研究与试验发展(R&D)人员:指企业科技活动人员中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活动的人员。包括直接参加上述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及这三类项目的管理和服务人员。上述三类项目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可按研究与试验发展(R&D)项目人员占全部科技项目人员的比重进行推算。
62.科技活动经费筹集总额:指企业在报告年度从各种渠道筹集到的计划用于科技活动的经费,包括企业资金、金融机构贷款、政府资金、国外资金、其他资金等。
63.企业资金:指报告年度本企业从自有资金中提取或接受在国内注册的其他企业委托获得的计划用于科技活动的经费。
64.金融机构贷款:指企业从各类金融机构获得的用于科技活动的贷款。
65.政府资金:指企业从各级政府部门获得的计划用于科技活动的经费,包括科技专项费、科研基建费、政府专项基金等。
66.国外资金:指本企业从中国境外的企业、大学、国际组织、民间组织、金融机构及外国政府获得的计划用于科技活动的经费。不包括从在国内注册的外资企业获得的计划用于科技活动的经费。
67.其他资金:指企业从上述渠道以外获得的计划用于科技活动的经费,如企业从独立的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获得的计划用于科技活动的经费、来自民间非营利机构的资助和个人捐赠等。
68.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总额:指企业在报告年度实际支出的全部科技活动费用,包括列入技术开发的经费支出以及技措技改等资金实际用于科技活动的支出。不包括生产性支出和归还贷款支出。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总额分为企业内部开展科技活动的经费支出和委托外单位开展科技活动的经费支出。
69.企业内部开展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指企业在报告年度用于内部开展科技活动实际支出的费用,包括外协加工费。不包括委托研制或合作研制而支付给外单位的经费。科技活动经费内部支出按用途分为科技活动人员劳务费、原材料费、购买与自制设备支出和其他支出。
70.劳务费(含工资):指以货币或实物形式直接或间接支付给科技活动人员的劳动报酬及各种补贴,包括各种形式的工资、补助工资、津贴、价格补贴、住房补贴、奖金、福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人民助学金等。为科技活动提供间接服务人员的劳务费计入其他支出。
71.原材料费:指企业在报告年度开展科技活动实际消耗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备用配件、外购半成品、燃料、包装物及其他材料等。
72.购买和自制设备的支出:指企业使用非基建项目资金购买和自制用于科技活动的仪器设备等的费用支出。包括各类机器设备、试验测量仪器、运输工具、工装器具等购买和制造时实际支付的货币和制造成本。不属于上述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期限超过二年的也作为固定资产,按购买时实际支付的货币额统计在内。
73.其他支出:包括科研项目前期论证费、调研差旅费、资料费、办公费、房租、水电费、维修费、印刷费、邮寄费、专题会议费、成果鉴定费等。提供间接服务的人员(如司机、保安人员、炊事人员、医疗保健人员等)的劳务费按其为科技活动提供服务的时间比例分摊计入本项支出。
74.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指报告年度在企业科技活动经费内部支出中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项目以及这三类项目的管理和服务的费用支出。不论何种经费来源,只要实际用于上述三类项目的经费支出都应计算在内。具体计算办法:可将企业全部科技项目中确定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项目的经费支出加总,再加上按上述三类项目支出占全部科技项目经费支出比重计算分摊的科技管理和服务费用取得。上述三类项目经费支出包括的内容与科技活动经费内部支出按用途分组所列的支出项一致。
75.新产品开发经费支出:指报告年度内在企业科技活动经费内部支出中用于新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支出。包括新产品的研究、设计、模型研制、测试、试验等费用支出。
76.委托外单位开展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指企业在报告年度委托其他单位或与其他单位合作开展科技活动而支付给其他单位的经费。不包括外协加工费。
77.对研究院所和高等学校的支出:指报告年度内企业委托或与国内独立研究院所或高等学校合作开展科技活动而支付予其的经费。
78.对其他企业支出:指报告年度内企业委托或与国内其他企业合作开展科技活动而支付予其的经费。
79.企业办科技机构数:企业办科技机构是指企业自办、或与外单位合办,管理上同生产系统相对独立、或者单独核算的专门科技活动机构,如企业开办的技术中心、研究院所、开发中心、开发部、实验室、中试车间、试验基地等。企业办科技机构经过资源整合,被国家或省级有关部门认定为国家级或省级技术中心的,可按一个机构填报。企业科技管理职能科室(如科研处、技术科等)一般不统计在内;若科研处、技术科等同时挂有科技机构牌子,视其报告年度内主要工作任务而定,主要任务是从事科技活动的可以统计,否则不统计。本指标不含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科技机构数。
80.机构科技活动人员:指企业办科技机构中从事科技活动的人员数合计,应等于机构中从业人员数扣除为科技活动提供间接服务的人员(如保卫、医疗保健、司机、食堂人员、茶炉工、水暖工、清洁工等)以及全年从事科技活动时间不足全部工作时间10%的人员。
81.博士毕业:指企业办科技机构从事科技活动的人员中具有博士学历或博士学位的人员。
82.硕士毕业:指企业办科技机构从事科技活动的人员中具有硕士学历或硕士学位的人员。
83.机构内部开展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指报告年度内企业办科技机构内部用于开展科技活动的经费支出。包括科技机构人员劳务费(含工资)支出、业务费支出、管理费支出、固定资产购建费及其他维持科技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费用等的支出总和。
84.仪器设备原价:指在报告年末企业办科技机构拥有的、用于科研和技术开发活动的各种仪器、设备原价总和。
85.新产品产值:指报告年度本企业生产的新产品的产值。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产品,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原有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产品。本报表中的新产品产值、新产品销售收入指标既包括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新产品,也包括企业自行研制开发,未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从投产之日起一年之内的新产品。
86.新产品销售收入:指报告年度本企业销售新产品实现的销售收入。
87.新产品出口收入:指报告年度本企业将新产品出售给外贸部门和直接出售给外商所实现的销售收入。
88.专利申请数:指企业在报告年度内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件数。
89.发明专利申请数:指企业在报告年度内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件数。
90.拥有发明专利数:指企业作为专利权人在报告年度拥有的、经国内外专利行政部门授权且在有效期内的发明专利件数。
91.技术改造经费支出:指本企业在报告年度进行技术改造而发生的费用支出。技术改造指企业在坚持科技进步的前提下,将科技成果应用于生产的各个领域(产品、设备、工艺等),用先进技术改造落后技术,用先进工艺代替落后工艺、设备,实现以内涵为主的扩大再生产,从而提高产品质量、促进产品更新换代、节约能源、降低消耗,全面提高综合经济效益。
在技术改造经费支出中,属于研究与试验发展的经费支出,除了包含在本项外,还要计入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中。
92.引进国外技术经费支出:指企业在报告年度用于购买国外技术的费用支出,包括产品设计、工艺流程、图纸、配方、专利等技术资料的费用支出,以及购买关键设备、仪器、样机和样件等的费用支出。
93.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经费支出:指本企业在报告年度对国外引进项目进行消化吸收所支付的经费。包括:人员培训费、测绘费、参加消化吸收人员的工资、工装、工艺开发费、必备的配套设备费、翻版费等。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指对引进技术的掌握、应用、复制而开展的工作,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创新。通过消化吸收国外技术,达到掌握引进技术,提高自我创新能力的目的。消化吸收经费支出中属于研究与试验发展的经费支出,除包含在本项外,还要计入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中。
94.购买国内技术经费支出:指本企业在报告年度购买国内其他单位科技成果的经费支出。包括购买产品设计、工艺流程、图纸、配方、专利、技术诀窍及关键设备的费用支出。
95.工程技术人员:指负担工程技术和工程技术管理工作并具有工程技术能力的人员,填报告期末人数。包括:①取得工程技术职务资格,已被聘或任命工程技术职务,并担任工程技术工作的人员;②无工程技术职务,但取得工程技术职务资格或从大学、中专理工科系毕业,并担任工程技术工作的人员;③未取得工程技术资格或学历,但实际担任工程技术工作的人员;④已取得工程技术职务资格或从大学、中专理工科系毕业,在企业中担任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总工程师、车间主任,以及在计划、生产、生产准备、检查、安全技术、设计、工艺、劳动定额、工具准备、动力、基建、环境保护等科室从事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不包括已取得工程技术职务资格或从大学、中专理工科系毕业,但未担任任何工程技术和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
96.当年用于科研的基建经费支出:指企业在报告年度为改善科研条件,提高研制开发能力,使用基本建设资金、技措技改等资金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购置、安装科研用固定资产、以及进行科研设备改造及大修理等的实际支出。科研与生产共用的基建项目,按企业计划用于科研的使用面积或使用时间进行分摊。
97.科研土建工程支出:指企业用于科研的基建经费支出中购置土地、建造科研楼、中试车间和试验场地,或对现有科研用房和固定设施进行更新改造等的经费支出。
98.生产经营用机器设备原价:指企业在年末拥有的直接服务于企业生产、经营过程的各种机器设备的原价。
99.微电子控制机器设备原价:指企业在年末拥有的、利用微电子技术(包括电子计算机、集成电路等)对生产过程进行控制、观察测量、测试等生产机器设备的原价。
100.享受各级政府对技术开发的减免税:指企业在报告年度享受各级政府为鼓励企业增加科技投入、开发新产品和新工艺而减免的各项税金总额。
101.企业在国外设立的科技机构:填报本企业出资在中国境外设立的科研机构数合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