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经国家统计局、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研究,决定从2006年起建立全国基本单位名录更新机制。近期五部门已联合制发了《全国基本单位名录更新制度》。
此项制度是由国家统计局、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建立的,要求县及县以上统计、机构编制、民政、税务和工商部门共同实施。
据悉,这项制度的资料来源是各部门的单位审批行政登记资料。从2006年起,每半年由县及县以上各级有关部门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一次本部门的单位审批行政登记资料,即每年2月底前提供上年7月至12月底新增、变更和注销单位资料,每年8月底前提供本年1至6月底新增、变更和注销单位资料。2006年2月底前应提供2005年全年新增、变更和注销单位资料。其中,机关和事业单位法人及其产业活动单位(或分支机构)的登记变动资料由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提供;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居(村)委会及其产业活动单位(或分支机构)的登记变动资料由各级民政部门提供;上缴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或分支机构)的税务登记变动资料由各级国税部门提供;上缴地方税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或分支机构)的税务登记变动资料由各级地税部门提供;企业法人和生产经营性产业活动单位(或分支机构)的行政登记变动资料由各级工商部门提供。提供方式为电子邮件或磁介质。
此项制度的建立是国家进行宏观经济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对于整合行政资源、降低行政成本和提高行政效率等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今后各有关部门将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完善上下协调统一、部门间相互衔接、互为补充、信息共享且能适时更新的基本单位名录库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