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普查后中国GDP数据解读之三:地区GDP总量及结构


2006-03-08 14:27:09

来源:国家统计局核算司

经济普查后中国GDP数据解读之三

地区GDP总量及结构

 

  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后,国家统计局和各地区根据经济普查资料对2004GDP进行了重新核算。重新核算的GDP数据同原来数据相比,在总量、速度、结构等方面都发生了不同的变化。本文主要列示了经济普查后我国地区2004GDP的修订数据,并对比进行简要分析。

 

  一、GDP总量有所增加,地区分布格局基本稳定

 

  据经济普查资料核算,2004年,我国31个地区GDP总和为167601亿元,比修订前数据增加4360亿元,提高了2.7%。其中东北地区[1] GDP14545亿元,比修订前减少590亿元,降低了3.9%;东部地区GDP92819亿元,比修订前增加4386亿元,提高了5.0%;中部地区GDP31617亿元,比修订前减少471亿元,降低了1.5%;西部地区GDP28620亿元,比修订前增加1035亿元,提高了3.8%

 

1 经济普查后地区GDP修订情况

  单位:亿元

 

修订后数据

修订前数据

GDP

第一产业

第二产业

第三产业

GDP

第一产业

第二产业

第三产业

地区汇总

167601

20714

79876

67011

163241

20898

82445

59898

东北地区

14545

1932

6878

5735

15135

1919

7814

5402

东部地区

92819

7774

47199

37846

88433

7889

47101

33443

中部地区

31617

5686

14024

11907

32088

5721

15300

11067

西部地区

28620

5322

11775

11523

27585

5369

12230

9986

 

 

数据变动

GDP

第一产业

第二产业

第三产业

地区汇总

4360

-184

-2569

7113

东北地区

-590

13

-936

333

东部地区

4386

-115

98

4403

中部地区

-471

-35

-1276

840

西部地区

1035

-47

-455

1537

 

  经济普查后,各区域GDP所占比重略有变化。其中,东北地区所占比重为8.7%,比修订前降低了0.6个百分点;东部地区所占比重为55.4%,比修订前提高了1.2个百分点;中部地区所占比重为18.8%,比修订前降低了0.8个百分点;西部地区所占比重为17.1%,比修订前提高了0.2个百分点。

 

 

 

  从各地区的情况看,经济普查后,有19个地区的GDP总量是增加的,有12个地区的GDP总量是减少的。

 

  分产业看,经济普查后,地区GDP总和比修订前数据增加了4360亿元,其中第一产业减少184亿元,第二产业减少2569亿元,第三产业增加7113亿元。

 

  二、第二产业比重降低,第三产业比重提高

 

  与修订前数据相比,经济普查后,所有区域第二产业比重降低,第三产业比重提高。据测算,各区域第二产业比重降低幅度都在2个百分点以上,其中东北地区降幅最大,为4.3个百分点。各区域第三产业比重上升幅度均超过3%,其中西部涨幅最高,达到4.1个百分点。

 

2 经济普查后各区域三次产业结构修订情况

  单位:%

 

修订后数据

修订前数据

第一产业

第二产业

第三产业

第一产业

第二产业

第三产业

地区汇总

12.4

47.6

40.0

12.8

50.5

36.7

东北地区

13.3

47.3

39.4

12.7

51.6

35.7

东部地区

8.4

50.8

40.8

8.9

53.3

37.8

中部地区

18.0

44.3

37.7

17.8

47.7

34.5

西部地区

18.6

41.1

40.3

19.5

44.3

36.2

 

 

数据变动

第一产业

第二产业

第三产业

地区汇总

-0.4

-2.9

3.3

东北地区

0.6

-4.3

3.7

东部地区

-0.5

-2.5

3.0

中部地区

0.2

-3.4

3.2

西部地区

-0.9

-3.2

4.1

 

  注:[1]东北地区包括辽宁、吉林、黑龙江;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海南;中部地区包括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附件
国务院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