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10A01-0802-202208-0011
    信息类别政协委员提案
  • 发布机构国家统计局
    成文日期2023年08月29日
  • 文  号
    有 效 性有效

关于政协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3915号(财税金融类250号)提案答复的函

  您提出的关于连锁经营企业跨省、市分支机构视同法人企业参与社零统计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现行“法人在地”统计原则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是全社会消费品零售活动的结果,按照国家统计调查制度规定,以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作为基本统计调查单位,因法人单位能够根据统计需要编制包括资产负债等在内的账户,提供统计需要的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数据。“法人在地”统计原则为确保统计调查数据真实准确、不重不漏、应统尽统提供了重要保证。

 

  二、关于连锁经营企业跨地区分支机构视同法人企业参与社零统计的情况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连锁经营模式持续扩张,法人单位异地经营、跨业经营等现象越来越普遍,同时当地对连锁经营分支机构运营监测的需求上升,使得“法人在地”统计原则面临挑战。但要看到连锁经营企业的产业活动单位数量众多,在统计过程中确保不重不漏难度不断增大;且绝大多数产业活动单位统计能力有限或基础薄弱,无法独立提供完整的统计报表数据;短时期内全部以产业活动单位作为对象进行统计,也会带来地方相关数据的巨大波动。为此,国家统计局在充分试点的基础上,分步推进“法产并重”统计改革。2021年开始,通过国家统计调查制度的形式推进汽车整车制造产业活动单位视同法人在地统计。2022年,在零售业中的百货零售和超级市场零售开展产业活动单位视同法人统计试点工作,并于2023年正式纳入国家统计调查制度。截至20236月底,已通过北京、天津、湖北、广东、重庆等十余个省(市)百货零售和超级市场零售法人企业分支机构的视同法人申请,并有序开展相应统计工作。

 

  下阶段,我们将认真总结法产并重改革试点经验,探索研究连锁经营企业跨省(市)分支机构视同法人统计的条件,适时修订统计单位划分和视同法人审批管理办法,积极推进法人单位统计向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统计并重的改革。

 

  最后,非常感谢您在百忙之中对统计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国家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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