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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410A01-0802-202108-0003信息类别政协委员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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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国家统计局成文日期2021年0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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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有 效 性有效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430号(财税金融类135号)提案答复的函
您提出的《关于调整金融业增加值核算指标口径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金融业增加值基本核算方法
金融业增加值,按照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和其他金融业4个行业大类,分季度和年度进行核算,季度核算在季后15日左右开展,年度核算在次年年底开展。二者在基本概念、口径范围上是一致的,但其资料来源和核算方法有所差异。其中,季度核算主要利用相关指标增速推算得到各行业现价增加值,再利用价格指数缩减得到不变价增加值;年度核算主要利用各行业的财务报表数据,采用收入法进行核算。需要说明的是,提案中提到的金融业增加值核算方法,主要指季度核算方法。
二、关于调整货币金融服务增加值核算方法的建议
(一)直接采用收入法核算货币金融服务增加值
提案建议,在季度货币金融服务增加值核算中,直接采用收入法。但经与中国人民银行沟通了解,对于收入法核算所需的基础数据,其生产时间一般为季后30日左右,难以满足季度核算时效性要求,因此,暂不具备直接采用收入法开展季度核算的条件
(二)增加社会融资规模增速指标
提案建议,在季度货币金融服务增加值核算中,增加社会融资规模增速指标。目前,全国货币金融服务增加值的季度核算,采用中国人民银行提供的多个指标的增速数据进行推算,包括本外币存贷款、社会融资规模等。在分省(区、市)层面,因难以及时获取外币存贷款、社会融资规模等指标数据,目前采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分地区情况表》中的人民币存贷款余额增长速度作为相关指标进行推算。
(三)采用当季数据替代错月数据
提案建议,在季度货币金融服务增加值核算中,采用当季数据替代错月数据。根据《2021年季度地区生产总值统一核算方案》规定,金融业增加值核算采用的各相关指标,原则上均已采用当季数据。
三、关于资本市场服务增加值核算基础指标
提案中认为,资本市场服务增加值核算的基础指标中,未考虑股票、债券、基金等因素。在现行资本市场服务增加值季度核算中,采用证券交易额增长速度作为基础指标,而证券交易额中已包含股票、债券、基金等多种资本市场工具的交易规模,总体上能够反映资本市场服务行业的整体发展趋势。
四、关于其他金融业增加值核算基础指标
提案中认为,其他金融业增加值季度核算的基础指标未考虑地方金融机构因素。在现行其他金融业增加值季度核算中,采用人民币贷款余额增长速度作为基础指标,而人民币贷款余额的统计范围不仅包括银行等传统的存贷款金融机构,也涵盖了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服务公司、贷款公司等近年来新兴的主要由地方负责监管的非存贷款金融机构,仅缺少小额贷款和消费金融两类新兴金融活动,总体上能够反映其他金融业整体变化发展趋势。为了更加全面反映其他金融业发展情况,我局下发的《2021年季度地区生产总值统一核算方案》中规定,如在某些地区小额贷款和消费金融贷款余额占本地区人民币贷款的比例较高,且能够获取准确可靠的基础数据,可采取适当方式纳入其他金融业增加值核算中。
感谢您对统计工作的关心。
国家统计局
2021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