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10A01-0802-201710-0006
    信息类别政协委员提案
  • 发布机构国家统计局
    成文日期2017年10月17日
  • 文  号两会复函〔2017〕14号
    有 效 性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976号(商贸旅游类55号)提案答复的函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统一规范的电子商务统计监测体系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网上消费统计

 

  伴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其拉动消费作用日益凸显,为积极应对电子商务和大数据对贸经统计的挑战,国家统计局和商务部从不同角度开展了反映网上消费情况的电子商务统计。

 

  (一)国家统计局不断完善网上零售统计。2014年国家统计局制定印发《网上零售统计改革总体方案(试行)》,确定网上零售统计总体思路为“卖家三分、买卖共统、普查为基、大数支撑”,通过限上单位全数调查、限下单位抽样调查取得网上零售统计数据,同时,通过重点网上交易平台调查(阿里巴巴、京东等)取得未在库单位(C2C)的网上零售统计数据。20145月,国家统计局建立网上零售统计制度,并定期发布数据。20147月起,按季发布全国网上零售额;20152月起,按月发布网上零售全国额及分项数据(含商品和服务网上零售),并将未在库单位网上零售额纳入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2015年末,测算并发布分省(区、市)网上零售数据,并从2016年起按季测算分省(区、市)网上零售数据并向各地反馈。

 

  (二)商务部积极推进电子商务统计监测工作。一是建立统计监测体系,根据经营活动对电商企业进行分类,设计反映电商服务业规模、效益、贡献度的统计指标,不断完善典型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统计报表制度;二是创新统计监测方法,研究利用大数据等先进技术,对重点网络零售平台进行动态监测,汇集反映不同交易主体、交易客体等细分结构数据。

 

  二、关于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限上单位和限下单位统计比例设定问题

 

  在目前的统计制度中,限上单位消费品零售总额根据全面统计调查计算,限下单位消费品零售总额根据抽样调查推断,未设定固定比例。

 

  三、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统计

 

  2015年下半年,海关总署牵头,联合国家统计局、商务部启动了跨境电子商务统计工作,共同研究跨境电子商务统计标准、统计调查方法,并于2017年联合开展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货物统计试点工作,估算跨境电子商务总规模以及在我国对外贸易中所占的比重,供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使用,以促进跨境电子商务这一新兴贸易业态的发展。

 

国家统计局 

2017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