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10A01-0801-202209-0007
    信息类别人大代表建议
  • 发布机构国家统计局
    成文日期2022年09月28日
  • 文  号
    有 效 性有效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1724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连锁经营企业跨省市分支机构视同法人企业参与当地社零统计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1年10月,国家统计局印发《统计单位划分及具体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单位划分办法》)。《单位划分办法》规定,统计单位包括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法人单位经营地与行政登记地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的,归入该县级行政区域的统计范围;经营地与行政登记地不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的,原则上归入经营地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的统计范围(建筑业法人单位归入注册地所在县级行政区域的统计范围);有两处或两处以上经营地的,归入主要经营地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的统计范围。产业活动单位按其经营地确定所属的县级行政区域。同时规定,银行、保险、电信、石油、铁路、邮政、烟草、电网等垂直管理单位的省、地级分支机构视同法人单位在地统计;其他法人单位下属跨省的分支机构,符合一定条件的,经与分支机构上级法人单位协商一致,并经国家统计局认可,可视同法人单位处理。应该说,法人在地统计原则符合统计调查单位的实际,从总体上保证了统计数据不重不漏、应统尽统。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市场主体数量爆发式增长,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不断涌现,异地经营、跨业经营等现象越来越普遍,使得法人在地统计原则在准确反映地区和行业发展方面面临挑战。为妥善解决一些大型分支机构由于不具备法人身份而不能纳入经营地统计问题,国家统计局多措并举推进“法产并重”统计改革。一是开展视同法人审批工作。2013年,制定《跨省分支机构视同法人单位统计审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审批管理办法》),截至2021年末共协调批复了200多个符合条件的跨省分支机构视同法人单位在地统计。二是完善统计调查制度。自2021年统计年报起,对一定规模以上并能够提供相关财务数据的汽车整车制造业分支机构视同法人在地统计。三是积极开展专项试点。2018年,支持指导安徽省开展“法产并重”统计改革试点;2020年,组织内蒙古、陕西、甘肃、宁夏等地开展石油天然气行业法产并重统计改革试点;2021年,支持指导北京市开展信息服务业法产并重统计改革试点;2022年,组织内蒙古、辽宁、吉林等地开展百货零售业和超级市场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视同法人单位统计试点工作。四是研究修订《单位划分办法》和《审批管理办法》。

 

  “法产并重”统计改革是统计部门为应对形势变化、解决法人在地原则局限性,对经济统计对象颗粒度进行调整细化的一次深度变革,其目的是在确保统计不重不漏、应统尽统的前提下,尽可能把分地区、分行业结构数据搞准搞实。尽管国家统计局在推动“法产并重”统计改革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与各地区的期望值相比还有较大差距。下一步,国家统计局将在全面梳理试点情况的基础上,充分征求各地意见,尽快完成《单位划分办法》和《审批管理办法》修订工作,细化视同法人统计的单位认定标准和数据分劈方法。同时,继续加大跨省分支机构视同法人审批和直接纳统力度,探索跨市县分支机构视同法人统计可行性,积极稳妥推进“法产并重”统计改革走实走深。

 

  关于您提出的大型综合体租赁商铺数据一起计入综合体整体社零数据统计的建议,我们进行了认真研究。根据2021年城市商业综合体调查结果和调研了解到的情况,目前绝大多数综合体采用租赁模式运营,其中六成以上为全部租赁模式,租赁商户自行收银,综合体管理部门难以及时、准确掌握商户销售情况。与此同时,在常规统计中,国家统计局对规模以上的法人单位、工业和批零住餐业个体经营户、其他行业附营的批零住餐业产业活动单位开展全面调查,对规模以下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开展抽样调查,综合体中包含的法人、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已经包含在常规统计中。若将大型综合体租赁商铺数据整体计入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既不符合现行统计原则,还会造成严重的重复统计。下一步,国家统计局将积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综合体商户台账,定期更新维护商户信息,合理选取经营情况稳定的规模以下单位作为样本单位,提高样本代表性,对达到规模标准的单位及时申报纳统,客观反映地区、行业发展状况。

 

  感谢您对统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统计局  

2022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