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10A01-0801-202209-0006
    信息类别人大代表建议
  • 发布机构国家统计局
    成文日期2022年09月28日
  • 文  号
    有 效 性有效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7477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明确连锁统计口径GDP数据分层分级留存辖区政府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统计法》只对政府统计工作的原则性问题进行规定

 

  《统计法》对政府统计的基本任务、基本原则、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等基础性问题进行规定,一般不涉及统计口径等具体问题。连锁企业统计数据由企业总部在注册地统一报送还是在经营地独立报送属于统计调查专业性问题,一般在统计调查制度中予以规定。

 

  二、地区生产总值统一核算考虑了企业跨地区经营活动

 

  根据核算原则,地区生产总值统一核算采用经营活动在地原则,即对于满足异地产业活动单位条件的分公司,其增加值应计入分公司所在地的地区生产总值。具体做法为:在经济普查年度地区生产总值统一核算中,利用普查获取的产业活动单位信息,在按法人单位进行核算的增加值的基础上,将异地产业活动单位增加值调整到其实际经营地的增加值中;在非经济普查的常规年度地区生产总值统一核算中,因无法获取详细的产业活动单位信息,利用上一个经济普查年度的相关资料,对按法人单位核算的初步结果进行相应调整,得到符合经营活动在地原则的核算结果。在季度地区生产总值统一核算中,采用相关指标增速推算法,其中使用的基数是根据年度核算结果进行基准化后的基数,该基数考虑了经营活动在地原则,使用的相关指标增速来自专业司和部门统计资料。因此,无论是在年度还是季度地区生产总值统一核算中,均考虑了企业跨地区经营活动。

 

  三、继续加强对地区生产总值统一核算工作的宣传

 

  国家统计局将继续加强对地区生产总值统一核算工作的宣传,引导地方政府和社会各界正确认识地区生产总值统一核算工作,避免因不了解统计和核算工作实际情况而产生误读。

 

  感谢您对统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统计局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