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10A01-0801-202010-0008
    信息类别人大代表建议
  • 发布机构国家统计局
    成文日期2020年10月13日
  • 文  号
    有 效 性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4993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将物业管理纳入生活服务业的建议收悉。现就涉及我局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内容答复如下: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是国家标准,所有经济活动按照同质性原则进行行业类别划分。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物业管理归属于“房地产业”门类,同联合国《所有经济活动的国际标准行业分类》(ISIC4.0)是协调一致的。

 

  考虑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作为我国经济社会活动的基础性分类,要求具有较高的稳定性、连续性以及国际可比性,且目前物业管理的行业类别归属能够满足国民经济宏观调控和行业管理的需要,支持相关政策贯彻落实和执行,我们认为目前不宜对物业管理的行业归属进行调整。

 

  《生活性服务业统计分类(2019)》是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基础的派生性产业统计分类,按照生活性服务业为“满足居民最终消费需求的服务活动”的定义,对象为居民的物业管理服务划归生活性服务业。建议中提出的以政府单位、商务办公等其他物业管理服务不宜纳入生活性服务业范围。

 

  您提出的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物业管理”改为“物业服务”,并由房地产业改划到“综合管理服务”的建议,对于改进完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工作非常重要,我们将在今后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工作中进一步研究论证。

 

  感谢您对统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统计局 

  202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