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10A01-0801-201909-0001
    信息类别人大代表建议
  • 发布机构国家统计局
    成文日期2019年09月25日
  • 文  号
    有 效 性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1413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对统计口径进行修改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国民账户体系2008》将增值税计入增加值核算的规定

 

  从国民经济核算的国际标准来看,联合国等五大国际组织颁布的《国民账户体系2008》中第二章规定,“总增加值是指产出与中间消耗之差。GDP就是所有常住生产单位的总增加值之和,另外还要加上没有包含在产出估价中的那部分(或全部)产品税减去产品补贴。也就是说,从定义上看,增值税作为产品税的一种,应当计入GDP

 

  同时,从收入形成角度来看GDP,《国民账户体系2008》第七章规定,GDP可以分为:雇员报酬、生产和进口税、补贴、营业盈余总额中的固定资本消耗和营业盈余净额,并规定生产和进口税分为两项:产品税和其他生产税,其中“产品税是按每单位货物或服务应缴纳的税收,包括增值类税(VAT)、进口税和进口关税(不包括VAT)、出口税等”。因此,增值税作为产品税的构成项,包含在GDP核算中。

 

  二、关于我国将增值税计入增加值核算的规定

 

  从核算实践来看,世界各国都会依据国际标准来制定本国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我国目前最新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是《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2016)》,其基本框架、基本概念和核算范围、基本分类、核算方法都与《国民账户体系2008》基本一致。《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2016)》第二章中也有相关规定,增值税作为产品税的一种,应当计入GDP中。因此,我国将应交增值税计入GDP是合理的。

 

  三、关于GDP核算中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的处理

 

  企业会计资料中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包括很多具体的费用项目,在增加值核算时,根据其不同的属性,分别将其计入中间投入和增加值。如三项费用中的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租赁费、低值易耗品摊销、通信费、印刷费、水电费等属于GDP核算中的中间投入;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社会统筹保险费、劳动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属于劳动者报酬;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监管费、排污费等属于生产税净额;上交管理费、坏账准备和存货跌价准备、补贴收入、工会经费的一部分等属于营业盈余。因此,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被纳入GDP核算中,未被忽略。

 

  感谢您对统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统计局

  2019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