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出的《关于提高社会平均工资核算准确性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国家统计局每年发布的年度平均工资为城镇法人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城镇非私营法人单位和城镇私营法人单位两个口径分别发布数据,不是社会平均工资数据。劳动工资统计中的城镇非私营法人单位历来采取全面调查方式,不存在抽样及推算过程;城镇私营法人单位劳动工资统计调查制度于2009年正式建立,以各省为总体进行抽样调查,保证省级行业门类的平均工资代表性。城镇非私营法人单位包括国有单位、城镇集体单位、股份合作单位、联营单位、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等,汇总数据包含全部国民经济19个行业门类分组,城镇私营法人单位的汇总数据包含除“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以外其他18个行业门类分组。
第二,劳动工资统计的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房费、水电费、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基金个人缴纳部分等,与国际统计口径基本一致。工资总额统计不仅统计以货币形式发放的工资,还包括实物工资等,因此统计数据往往比个人实际拿到手或个人直观感受的工资水平要高一些。
第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一直使用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计算社保缴费费率的基数。为减轻企业缴费负担,国务院于2019年4月印发了《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已将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纳入个人社保缴费基数计算口径。
国家统计局已着手研究进行劳动工资统计改革,将现行只包含城镇地域法人单位的统计范围扩大至全部法人单位,努力使劳动工资统计数据具有更广泛的代表性,能够更好地为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提供工资统计信息服务。
感谢您对统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统计局
2019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