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复函〔2018〕9号
你们提出的《关于调整核电站项目现行税收政策和能源消费统计考核指标等有关问题的建议》(第6177号,工交、能源和邮电类)收悉。建议中涉及我局的内容主要是可再生能源消费统计和地区能源消费总量及强度“双控”目标考核问题。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修改现行核电能耗统计制度,将核电能源消费纳入非工业用电;不应由核电企业所在地自行承担核电机组能耗”的建议
对于核电企业,其消费的能源为核电机组能耗(自发自用的核电)。按照我国现行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4754-2017),核电企业属于工业行业中的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其用电量属于工业用电,不应纳入非工业用电。同时,按照我国现行能源统计方法制度及国际通行做法,不论是化石能源还是可再生能源、工业用电还是非工业用电,核电企业创造了价值、产生了核电机组能耗,应将其计入企业的能源消费和所在地的能源消费总量中。但在地区能源消费总量及强度“双控”目标考核时能否不予纳入,应由节能主管部门确定。
二、关于沟通中提出的“自用电是否扣减”的问题
对于火电企业,其消费原煤、产出电力,计算其能源消费时,应用原煤消费减去电力产出,再加上自用电,即扣减的是电力产出,而非自用电;对于核电企业,其消费的能源为核电机组能耗(自发自用的核电)。因此,不管是火电企业还是核电企业,自用电都应计入企业的能源消费,不存在扣减的问题。
感谢您对统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统计局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