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10A01-0801-201710-0006
    信息类别人大代表建议
  • 发布机构国家统计局
    成文日期2017年10月17日
  • 文  号两会复函〔2017〕7号
    有 效 性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7499号建议的答复

您们提出的关于建立健全消费统计体系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全社会消费总额统计

 

  国际上通行的用于反映消费需求的指标是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中的最终消费支出,而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是以商品市场交易的卖家为统计对象,反映的是居民用于生活消费和社会集团用于公共消费的商品零售市场规模,其变化趋势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商品消费的变化趋势。这两个指标在统计角度、统计范围、指标口径、计算方法等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如最终消费支出包含的虚拟的、非现金交易的和国内居民的境外消费等内容,都不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中;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包含的入境外国居民消费、居民房屋装修支出以及企业购买用于维持日常工作的支出等内容,都不在最终消费支出中。即使增加服务消费内容的“全社会消费总额”这一市场统计指标,也不能等同于最终消费的概念,因为这些根本性的差异仍将存在。

 

  随着居民消费结构的转型升级,服务消费市场增长较快,为及时做好相应的统计监测,北京等地区对总消费市场统计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与尝试,但尚有一些不足之处有待完善。国家统计局正在作进一步深入研究,将适时建立包括服务消费的总消费市场统计。

 

  二、关于贸易统计改革

 

  (一)调整限上标准。

 

  考虑到贸易统计工作中人、财、物的投入产出效率以及全国推广的普适性,我局制定了当前统一的限额标准。根据目前的限额标准,全国限额以上单位的零售额占总零售额的比重为50%左右,处于比较合理的水平。由于贸易统计调查对象具有单位多且较为分散的特点,限额标准的降低并不会带来市场份额相同程度的提高,反而会使调查单位数量大幅增加,进而导致统计数据质量下降和投入产出不平衡。

 

  (二)规范统计行为。

 

  长期以来,我局一直致力于规范统计行为,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改革发展重大决策部署,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今年4月,我局成立统计执法监督局,标志着全面依法统计依法治统工作迈上新的征程。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加大对基层统计的培训力度,进一步规范各项统计调查制度的执行和实施。

 

  (三)加强大数据应用。

 

  为反映新兴零售业态发展情况,2014年,我局以大数据作为重要支撑建立网上零售统计,统计范围包括限上联网直报单位全数调查、限下单位抽样调查,以及重点网上交易平台统计;2015年底,开始向各地反馈分省网上零售数据;2016年底,着手研究测算分省以下数据,目前重点网上交易平台数据只能分到省级。

 

  三、关于服务业统计改革

 

  (一)进一步扩大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范围。

 

  近年来,我局在进一步扩大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范围方面做了积极努力。目前正在尝试利用部门数据改进完善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工作,力求将行政、事业单位相关情况纳入统计范围。

 

  (二)做好规上全面调查和规下抽样调查的融合。

 

  目前,《中国第三产业统计年鉴》已合并发布规模以上服务业和规模以下服务业统计数据,我局将进一步研究如何利用好规模以上服务业和规模以下服务业抽样调查数据,力争全面反映服务业各行业、领域发展状况。

 

  (三)探索不同会计制度服务性消费的计算方法。

 

  由于企业会计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设置不一样,无法完全从营业收入的角度进行统一,我局正在研究利用部门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报表制度来完善相关统计内容。

 

国家统计局 

2017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