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10A01-0802-202108-0004
    信息类别政协委员提案
  • 发布机构国家统计局
    成文日期2021年08月31日
  • 文  号
    有 效 性有效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654号(农业水利类260号)提案答复的函

你们提出的《关于调整有机肥料行业类别并加大政策支持的提案》收悉。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调整有机肥料制造行业类别

 

有机肥料是指来源于动植物,经发酵或腐熟后而成的肥料,包括商品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生物有机肥和其他有机肥料,也包括未经化学处理的动植物肥料如畜粪、家禽粪等。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将未经化学处理的动植物肥料,如畜禽粪等有机肥料的收集处理、规模养殖场畜禽粪污设施配套和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等活动,定义为对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提供的专业及辅助性生产活动,归属于“农、林、牧、渔业”门类、“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大类、“畜牧专业及辅助性活动”中类、“畜禽粪污处理活动”小类。商品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生物有机肥等有机肥料制造,是将原材料经物理变化或化学变化后成为新产品的生产活动,归属于“制造业”门类、“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大类、“肥料制造”中类、“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制造”小类。

 

目前,对“畜禽粪污处理活动”和“有机肥料制造”的划分方法与联合国制定的《所有经济活动的国际标准行业分类》(ISIC Rev.4)保持一致,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没有冲突,能够满足国民经济宏观调控和行业管理的需要。

 

二、关于推动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2008年,经国务院批准,税务总局联合财政部制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享受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包括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有机肥免征增值税政策属长期支持政策,目前执行情况良好。

 

2019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修订发布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在鼓励类条目“一、农林类”中新增“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畜禽粪污肥料化、能源化、基料化和垫料化利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对于鼓励类项目,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审批、核准或备案,采取政策措施予以支持。

 

2020年,自然资源部改革土地计划管理,对有机肥生产企业用地建设项目,纳入重点保障范围的,实行计划指标重点保障;未纳入的,由相关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筹安排,保障合理用地需求。2021年,自然资源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号),保障了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合理用地需求。

 

你们的提案建议,对于改进完善宏观经济管理工作非常重要。下一步,国务院相关部门将在今后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工作中研究论证有机肥行业划分问题,持续加大清理用电不合理加价工作力度,督促指导地方制定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实施细则,贯彻落实好现行有机肥免征增值税政策,推动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助力有机肥行业的健康发展。

 

感谢对统计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国家统计局   

2021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