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10A01-0801-202310-0003
    信息类别人大代表建议
  • 发布机构国家统计局
    成文日期2023年10月11日
  • 文  号
    有 效 性有效

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310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社零额数据统计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现行“法人在地”统计原则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是全社会消费品零售活动的结果,按照国家统计调查制度规定,以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作为基本统计调查单位,因法人单位能够根据统计需要编制包括资产负债等在内的账户,提供统计需要的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数据。“法人在地”统计原则为确保统计调查数据真实准确、不重不漏、应统尽统提供了重要保证。

 

  二、关于跨地区分支机构视同法人企业参与社零统计的情况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连锁经营模式持续扩张,法人单位异地经营、跨业经营等现象越来越普遍,同时当地对连锁经营分支机构运营监测的需求上升,使得“法人在地”统计原则面临挑战。但要看到连锁经营企业的产业活动单位数量众多,在统计过程中难以确保不重不漏;且绝大多数产业活动单位统计能力有限或基础薄弱,无法独立提供完整的统计报表数据;短时期内全部以产业活动单位作为对象进行统计,也会带来地方相关数据的巨大波动。为此,国家统计局在充分试点的基础上,分步推进“法产并重”统计改革。2021年开始,通过国家统计调查制度的形式推进汽车整车制造产业活动单位视同法人在地统计。2022年,在零售业中的百货零售和超级市场零售开展产业活动单位视同法人统计试点工作,并于2023年正式纳入国家统计调查制度。截至6月底,已通过北京、天津、湖北、广东、重庆等十余个省(市)百货零售和超级市场零售法人企业分支机构的视同法人申请,并有序开展相应统计工作。下阶段,我们将在此基础上探索开展其它行业分支机构视同法人统计工作,适时修订统计单位划分和视同法人审批管理办法,积极推进“法产并重”改革,客观反映地方消费品市场发展状况。同时,国家统计局将持续加强对地方的业务指导,推动符合条件的跨省分支机构视同法人在地统计工作。

 

  三、关于取消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指标纳入政府政绩考核的说明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是反映消费品市场发展变化情况的重要统计指标。在实际工作中,国家统计局并不对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指标进行地区排名,不对该指标设置发展目标,也不进行该指标完成情况的考核。有的地方政府出于促进经济发展的需要,将其纳入考核体系,这是地方政府行为。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规定,地方统计部门不能作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目标是否完成的责任单位。

 

  最后,非常感谢您在百忙之中对统计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国家统计局 

  2023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