奋进中的中国统计:走向成熟的中国统计法治


中国信息报 2010-10-22 10:25:57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成为我国宪法确立的基本治国方略。在此背景下,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统计法制历经30年的不懈努力,已经逐渐走向成熟。

 

  统计法律制度日臻完善

 

  1983128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这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规范统计工作的法律。尽管这部法律内容不多、规范原则,但其中蕴含的理念和视野都充分体现出立法者的远见卓识。这部法律推动中国统计工作走上了法制轨道,也为新时期统计工作的改革发展奠定了法制基础。

 

  199651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完成了对《统计法》的首次修改,这是统计法制因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积极调整。这次修改,确立了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的调查方法体系,强化了对统计工作独立性、专业化以及对统计调查对象权利的保障。

 

  20096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完成了对《统计法》的第二次修改。这次修改,全面总结了统计改革和建设的实践,借鉴了国际统计法制经验,在防止权力干预统计数据、完善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强化统计调查项目管理以及进一步确立统计信息共享制度等方面,多有创新和突破。

 

  伴随《统计法》的制定和完善,《统计法实施细则》以及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农业普查等配套专项统计行政法规也在与时俱进地制定和完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等20多部统计规章以及国务院30多个部门制定的各业务领域的统计规章,也相继出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相继制定了一批地方性统计法规和政府统计规章。经过30年的不懈努力,以《统计法》为主导的统计法律制度已基本形成。

 

  依法统计机制日渐成熟

 

  统计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为依法统计提供了有力的机制保障。

 

  ——形成了规范统计调查活动的管理机制。在统计调查组织保障、调查项目审批、统计标准和调查制度确立、统计资料搜集审核、统计数据质量评估、统计数据质量责任等方面,都已经实现了职责法定、程序公正、责任明确的管理机制,统计调查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得以加强,政府统计行为得以切实规范,“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侵权须赔偿”的意识得以树立并巩固。各级统计机构依法统计的能力和水平得以提升,政府统计数据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得以提升。

 

  ——形成了防止权力干预统计的遏制机制。权力干预统计,是危害统计数据质量、危及政府统计科学性、影响政府统计公信力的重要节点。随着新《统计法》的颁布实施,权力干预统计工作的防范机制、监督机制、查处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等各项制度正在逐步建立和完善,这些制度上的努力将为有效防止和遏制权力干预统计数据提供体制机制上的保障,有利于遏制“官出数字,数字出官”的现象。

 

  ——形成了加强政府统计信息管理的共享机制。在政府部门之间实现统计信息共享以及统计信息的社会共享,是我国统计资料管理和公布制度的核心内容。以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和统计信息使用最大化为原则,根据新《统计法》的要求,政府部门之间以及政府和社会之间信息共享的机制正在逐步建立和完善。健全政府部门之间相互提供统计资料的机制,有利于最大限度地提高政府统计资源的使用效率,节约调查成本;促进统计信息社会共享,既能够满足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也能够推动政府统计公开、透明,更好地为社会公众服务,发挥政府统计信息的最大效用。

 

  ——形成了维护统计调查对象权益的保护机制。通过“管理要有法律根据、执法要有程序要求、调查要对信息保密、侵权要有救济途径”等制度,切实建立起了对统计调查对象权利的保护机制。统计调查对象有权对非法调查表说“不”,有权对不依法定程序和权限实施的统计调查和执法检查说“不”,有权要求统计部门对其提供的调查资料予以保密。对统计调查对象权利和利益的保护,有利于建立起更加坚实的统计调查信赖和支持机制,促进统计调查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形成了保障统计工作基本秩序的监督机制。从对统计工作的常规性监督检查到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办,各级统计部门已经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执法监督机制,引导、规范、保障统计工作依法开展。统计行政问责制、处分建议权行使机制等新的机制的引入,将进一步提高统计执法监督的成效。国家统计局专门成立统计违法举报中心,加大了对违法违纪行为的直接查处力度。各级统计部门不断探索执法理念,创新执法方式,将违法行为惩处与预防、监管、教育、服务结合起来,锁定重点开展专项集中执法,严厉惩治统计违法行为,提高执法绩效。目前,全国每年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约2万件。这些执法活动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统计弄虚作假、虚报浮夸的现象,维护了统计数据质量,树立了统计法的权威,将进一步促进统计工作更加规范、有序、透明、高效。

 

  统计法治意识日益提高

 

  从1986年起,根据党中央、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要求,各级统计部门在“一五”、“二五”、“三五”、“四五”和目前正在进行的“五五”普法工作中,积极采取各种形式普及统计法律知识,宣传依法统计理念。各地普遍将统计法纳入各级党校和行政学院教学的内容,建立领导干部法律知识考核制度、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统计人员法制讲座制度等等,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统计人员进行统计法制培训。同时采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手机短信、网络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众普及宣传统计法律知识。经过多年的统计普法宣传和依法统计实践,领导干部的统计法制观念、统计工作人员的统计法律素养以及全社会的统计法律意识普遍增强,统计部门依法决策、依法管理和依法服务社会的水平不断提高。

 

  统计法制队伍日趋壮大

 

  通过近30年的努力,一支忠于法律、精通业务的统计法制工作队伍已经形成。在统计立法、统计依法行政、统计执法监督、统计法制宣传等方面,都培养出了具备专业知识、责任意识和敬业精神的人才队伍。目前,全国各地正在按照《统计法》的新要求,积极构建由市级以上政府统计专门执法机构和县级专职执法人员组成的执法体系,大力充实统计执法检查力量,进一步加强统计执法队伍的专业化建设。

 

  随着法治国家建设的逐步深入,中国统计法制建设也必须从完善立法、严格执法、自觉守法等方面不断深化。与其他领域的法制建设一样,进一步提高统计立法质量,完善依法统计机制,普及和深化统计法治意识,依法提高政府统计能力、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提高政府统计公信力,将是今后一段时期统计法制建设的努力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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